冯阳、冯阳、徐建FBOD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KB 金币:15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冯阳、冯阳、徐建FBOD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doc

冯阳、冯阳、徐建FBOD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doc

预览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15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冯阳、徐建新贪污巨款并潜逃国外案被告人:冯阳,女,36岁,浙江省杭州市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计划股股长。1991年4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徐建新,男,37岁,江苏省宜兴市人,原系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经理兼湖州市农场负责人。1991年4月18日被逮捕。被告人冯阳、徐建新在办理贷款业务中相识,后勾搭成奸,并约定各自与配偶离婚后两人结婚。徐建新在经营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及湖州市农场的过程中,因经营不善和挥霍无度,造成巨额亏损,急需资金。为此,徐建新于1990年3月初,要冯阳私划公款给他使用。冯阳为了今后与徐共同生活,经与徐共谋,利用其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计划股股长和掌管印鉴及空白转帐支票的职务之便,为徐私划公款。自1990年3月10日至6月28日,冯阳伪造“委托贷款”用途,陆续凭空签发转帐支票19份,由徐建新或其弟徐建林(另案处理)将支票解入银行,从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帐户上划出公款人民币220万元,汇入徐建新经营的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帐户。除1990年5月25日通过转帐归还10万元外,余款均由徐建新用于偿还债务、借给他人和进行经营活动。后来,徐建新因嫖娼、耍流氓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获释后,徐怕私划公款之事败露,于1990年9月中旬,多次约冯阳在湖州市马军巷219号小房内合谋,商定继续盗划公款,然后携款逃出国外,并销毁了全部有关转帐支票的存根联和银行对帐单。此后,冯阳又采取上述同样手段,连续凭空签发转帐支票11份,由徐建新和徐建林分别将支票解入银行。自1990年9月24日至10月12日,从湖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帐户上转出公款人民币290万元,汇入由徐建新提供的有关帐户。徐建新用其中的30万元为自己和冯阳购买假护照,用80万元兑换美元和港币供两人使用和挥霍,余款用于还债和外借。1990年10月8日,冯阳、徐建新逃离湖州。两人经珠海至澳门,取得两份伪造的护照后又潜回广州。10月18日,徐建新携带巨款从广州白云机场乘飞机潜逃至新加坡,11月2日冯阳也从白云机场乘飞机潜逃至新加坡。1991年4月16日,两被告人被抓获并遣送归案。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赃款171万余元及赃物金首饰等物品,尚有328万余元未追回。徐建新在关押期间曾企图越狱脱逃,由于及时发觉,才没有成功。「审判」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冯阳、徐建新内外勾结,由冯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巨额公款转入徐建新的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帐户,归徐使用。以后两被告人又经合谋,销毁有关凭证,并由冯阳继续私划公款,决定携款外逃。两被告人共同非法占有公款,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作案后两被告人又偷越国(边)境,潜逃出国,情节严重,其行为又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2年9月17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阳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徐建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冯阳、徐建新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冯阳上诉称,她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原判主次责任不清,处罚不当。冯阳的二审辩护人提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对两被告人分别占有的数额没有认定;冯阳对私划公款510万元人民币之中的390万元没有据为己有,不属于贪污而是挪用公款。徐建新及其二审辩护人称,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和湖州市农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因而私划的公款510万元人民币中,除已归还10万元外,有310万元是用于归还企业的债务和进行经营活动,是公款公用,不是个人非法占有,不应定为贪污。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冯阳在被告人徐建新的要求下,利用职务之便,与徐内外勾结,共同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在同意盗划公款及私开转帐支票问题上,冯阳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尽管贪污款绝大部分为徐建新所得,但由于冯阳与徐建新的关系特殊,两人又没有进行分赃,因此两被告人各自实际占有的赃款数额不能成为处罚轻重的依据。冯、徐二人共同盗划巨额公款予以占用,根本无意归还,此行为不属于挪用公款而属于贪污。在共同犯罪中,徐建新在贪污犯意的提出和对赃款的支配使用方面,均起主要作用。他所经营的湖州市烽海综合商场和湖州市农场,经查其性质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徐将盗划得来的公款用于归还企业债务和进行经营活动,仍然属于个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影响其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