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高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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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文件上铁师发〔2010〕210号关于公布《高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电化局上海维管处: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科技[2009]212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轨道车运行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运基设备[2010]132号)以及路局《关于印发〈沪宁城际铁路行车组织细则〉(试行)的通知》(上铁师发〔2010〕157号)、《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300~350km/h客运专线施工维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上铁师发〔2010〕159号)等规定,为确保高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用安全,结合高速铁路设备实际情况,现将《高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暂行)》(技术规章编号SH/ZS302-2010)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二○一○年七月二日SH/ZS302-2010高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300~350km/h高速铁路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运行管理,防止接触网作业车、大型养路机械、轨道车、轨道车组(以下均简称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超速运行,运行控制设备状态不良出库,运行中关闭、违章操作“运行控制设备”等严重违章作业,确保运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在300-350km/h高速铁路(含客运专线、城际铁路)运行的轨道车适用于本办法一、技术装备及运行条件1.进入高速铁路营业线运行的轨道车必须符合国家和铁路相关标准,以及《技规》等技术要求。2.轨道车均须装备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GYK)、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并满足运用技术条件,司机配备GSM-R作业手持终端(OPH);按规定配齐有关安全备品,携带有关资料。3.轨道车均需取得部颁年检合格证。上线运行前由路局主管专业部门按有关标准对车辆及GYK、CIR等装备逐台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一律不准上线运行。轨道车附挂的平车均采用标准路用平车(以下简称平车),禁止非标平车进入高铁铁路。凡车辆修程到期或超修期的,一律停止上线;凡随车备品不全、作用不良的立即配齐或更换。4.按“谁主管、谁负责,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轨道车挂运前,设备管理单位应对轨道车的技术状态和货物装载状态进行检查,保证状态良好。5.轨道车功率须具备290马力及其以上。轨道车附挂平车时,2辆290马力重型轨道车准许附挂平车2辆,2辆480马力重型轨道车准许附挂平车4辆,轨道车和平车应全部通风。6.轨道车前后车顶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平车上应安装《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58条规定的移动停车信号。7.轨道车开行时,司机、副司机(学习司机)均应持有相应D、E类机车驾驶证,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年龄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从事司机岗位三年以上,三年内无行车责任事故,有相应高铁运行跟车经历。持学习驾驶证人员不得担任司机岗位职务。8.司机、副司机(学习司机)须熟悉掌握高铁基本知识、行车规章、运行区段内的设备情况及线路、道岔的允许速度以及外轨超高大于125mm、线路坡度大于12‰等特定区段及有关运行、作业安全控制措施;熟练掌握GYK、CIR、GSM-R等有关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应急设备使用和维修保养等知识。9.司机、副司机(学习司机)必须经过高铁基本知识、行车规章、施工(维修)管理办法等内容的理论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线值乘。二、监控装置使用管理1.定期转储分析。各设备管理单位、工程单位要督促落实分点确定的专职人员及时转储、从严分析本单位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记录的运行资料,分析情况详细登记备查,每月5日前按月度分析报表内容要求,将上月分析情况填报主管业务处、路局(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对分析查出的“两违”行为,各单位要认真分析、严肃处理、扩大教育。各单位对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行资料的转储分析周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做到全面覆盖。2.路局(铁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专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管内运行的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关机或变相关机运行、未按规定输入运行条件、平车修程超期,立即以监察通知书或书面形式通知设备单位,禁止该车上线运行,并通报路局调度所备案。设备单位接通知后必须全面自查,落实整改,制定有效措施后,方可向路局安监室或专业主管部门申请恢复上线。3.凡未按规定转储分析运行控制设备记录资料的,一律考核专(兼)职管理人员;分析发现运行中关闭或变相关闭运行控制设备的,一律撤销驾驶人员职务。4.设备养修更新。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运行控制设备(GYK)和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日常检查养护,路局主管专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