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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2022-02-2312:00:01小编:admin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调动广大村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障村民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加强村级制度化建设,促使村级各项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制定。第三条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第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第二章村民自治组织第一节村民会议第五条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原则下,具有本村最高决策权力。第六条召开村民会议采取以下三种形式:1、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2、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3、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或者分片召开,然后集中意见。无论采取哪种形式,所作决定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的形式,由村委会视情况,在上述三种形式中确定一种。第七条村民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第八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1、制订、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2、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3、罢免、补选村委会成员;4、撤销或者改变村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6、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7、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8、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第九条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1、村发展规划;2、村年度发展计划;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第十条村民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地管理本村事务,并授权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村民除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义务之外,村民有依法服兵役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受村民自治章程的保护和约束。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二条村民代表由所在村民组全体村民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名,任期与本届村委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村),办事公道正派,具备参政议事能力,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第十三条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村民代表主要有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提出议案权;3、审议表决权;4、监督评议权;5、反映民意权。村民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1、密切联系村民,在讨论和决定问题时,真实地代表和反映自己所代表的村民的利益和意愿;2、积极参加会议,遵守会议的各项规定,不断提高参政、议事能力;3、学习宣传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村民遵纪守法和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4、带头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协助所在村民组小组长开展工作;6、积极协助村委会开展工作,动员和引导村民依法自治;7、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是辨证统一的,村民代表既要用好自己的权利,又要忠实地履行村民代表的义务。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当有二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时可临时召开;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应邀参加会议。第十五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且不得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所作决议、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变更。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事项:1、村年度发展计划;2、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3、兴修水利、修建村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和用工方案、建设承包方案;4、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5、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6、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村务事项。第十七条村民会议未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提出意见,但不作决定。第三节村民委员会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具有法人资格,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的领导。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