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当得利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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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当得利的认定论不当得利的认定俗语云:“天上不会掉馅饼”,也有人说:“幸福不是毛毛雨,不会自己从天上掉下来”。这里包含着这样一种含义:馅饼也好,幸福也罢,都要通过个人的劳动去获得。否则,即使吃上了“天上掉的馅饼”,那也会被追回;感受到“天上掉的毛毛雨般的幸福”,也只是虚幻的不真实的,迟早会在梦醒时分失去。换句话说,任何所得都要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否则只会是镜花水月。不当得利恰是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它主张当事人获取利益,须有合法的依据,这种合法的依据也正是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没有合法的依据,也就没有当事人所取得利益的“正当性”,最终也就不能得到该利益。①一、不当得利概念与性质《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担忧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清偿。“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②”不当得利作为引起债发生的事实,是属于行为还是事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事实属于行为。因为尽管不当得利的原因很多,但其本身与人的意志有关,它属于一种不公正行为。从法律上确认不当得利为主体的行为不当得利人的债务人性质,有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后一种观点为通说。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有事件,也有行为,但不当得利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取得的,亦即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的主观状态如何,并不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成立。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义务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之债的目的,并不在于制裁受益人的得利“行为”,而在于纠正受益人“得利”这一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调整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利益的变动。二、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同样的一个事件(行为)因其出现不同情形,有的情况属于无因管理,有的情况则属于不当得利。那么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如何认定不当得利?我认为,必须准确、辩证地掌握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条件。(一)因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1.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以侵害他人权益而取得利益为基本构成条件。侵犯他人权益既有恶意的行为,如故意占有他人之物;也有善意的行为,如误以为他人之物为自己所有而予以处分。侵害他人权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妨碍或限制了权利人对权利的支配,例如占有他人之物,使物脱离权利人的控制。另一种情况是未经授权在别人所属权利上获取利益,并使他人的权利陷于不自由状态的行为。如擅自利用他人墙壁设置广告,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墙壁利用的目的的实现,但其依然能够成立不当得利。2.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使其得到一定的财产利益,即财产总量的增加。“它包括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①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权利的增强或财产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的扩大。具体有:(1)财产权利的取得,如所有权,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的取得等。(2)占有的取得。占有作为一种法律状态,标志着享有一定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此,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有可能成立不当得利。(3)财产权利的扩张或效力的增强。受益人在原有权利的基础上扩张了行使权利标的范围,也属受有利益。(4)财产权利限制的消除。财产利益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因一定法律事实没有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它主要表现为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减少支出。具体有:本应承担的债务或责任没有承担的,即是得利;本应支出的费用没有支出或者减少支出的。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务合同,为乙提供劳务,后因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益;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没有设定的。(二)使他人受到损失这里的所谓损失,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使财产利益的总额减少。它包括两种情形:1.现有财产利益的积极减少;2.财产利益应该增加而未增加,即应得财产利益的减少。这里面的“应该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况下受损人的利益能增加即为“应该增加”。如无权使用他人房屋,不管他人是否有使用该房屋或者是否有出租房屋给第三人的打算,都可认为该房屋所有人受有相当于租金额的损失。因为他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潜在价值受到侵害。在此,我们要特别注意,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没有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如甲投资兴建某广场,使得邻近的乙的房屋价值剧增,乙获得利益,但并未给甲带来损失,乙对甲而言,不成立不当得利。(三)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