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表(2001年-2009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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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2001年-2008年)2001-5-31《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针对国有土地资产通过市场配置的比例不高,透明度低;划拨土地大量非法入市,隐形交易;随意减免地价等实际情况,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大力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价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2002-7-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提供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操作方式,规定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禁止以协议方式出让2003-7-30《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对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2003-8-1(第2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的行为进行具体规定,并对协议出让最低价进行了规定2003-9-2《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规[2003]178号)纠正开发区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为2003-9-24《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调控,严格实行土地供应的集中管理,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2004-3-31《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针对各地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或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和划拨的问题,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2004-8-31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2004-10-21《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决定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2005-3-26《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要求抓紧清理闲置土地,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对已经批准但长期闲置的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置2005-5-9《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严格土地转让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切实制止囤积土地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满1-未动工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06-4-1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要求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就建筑工程完工期、投资总额、容积率、土地闲置情形作出具体约定2006-5-24《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并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2006-5-3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2006-8-1实施。对出让方式的选择范围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确立了用地预申请制度2006-7-11《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规范,提高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2006-8-31《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在耕地保护、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税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农用地转用等方面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2006-12-12《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该目录,限制或禁止例入目录的项目建设用地2006-12-17《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从2007-1-1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2006-12-19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