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成办发〔2011〕6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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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11-07-08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文号:成办发〔2011〕69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11-06-21生效时间:2011-06-21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成都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部门令2010年第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0〕3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在成都市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全国性和全省性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成都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金融办是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属地化原则实施监管,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应明确由区(市)县金融办、成都高新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立金融办的,由区(市)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第四条建立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为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邀请四川银监局、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为特别成员单位。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二)市金融办负责召集市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及处置;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市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融资性担保公司筹建验收工作;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市级审核工作;负责对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实施考核。(三)市工商局负责依法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股权质押、动产抵押登记等工作,并依法开展年检;负责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抽逃注册资本(金)、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监管。(四)市国土局、市房管局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土地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五)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融资性担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及其他经济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开展、财务报表、经营业绩进行查询、监控,及时预防和惩处经济犯罪。(六)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负责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扶持政策。(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依法贯彻落实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八)四川银监局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融资性担保业务进行监管,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金融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九)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接入、使用、退出征信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协助市金融办查询融资性担保公司相关信息。第五条区(市)县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二)按照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要求,及时收集、审核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作出客观评价,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三)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四)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融资性担保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五)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风险提示、约见高管人员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