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解读学习教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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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国务院审查和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1993.7~1997.101995.4.30.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审核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5.5.5.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1995.6.2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1996.6.28.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审议通过(tōngguò)1998.1.1.开始施行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20多个省市颁布地方法规已建立69项节能法规2003.11.28.上海《节能法》理论研讨会,讨论《节能法》修改第一条立法目的规定第二条关于能源定义的规定第三条关于节能定义的规定第四条关于节约能源战略地位和对政府节能工作(gōngzuò)基本要求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国家制定节能政策和编制节能计划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国家鼓励、支持提高节能科技水平,增强全民节能意识(yìshí)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关于节能义务和国家奖励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规定第八条关于节能工作管理体制及职责的规定第九条关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rénmínzhèngfǔ)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领导的规定第十条关于能源方针和优化能源投资方向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政府运用财政、信贷手段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第十七条关于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关于用能产品节能质量(zhìliàng)认证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节能统计工作的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的制度性规定第三章合理使用(shǐyòng)能源第二十四条关于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遵守能耗限额及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guóji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产品能耗指标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七条关于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guānyú)重点用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guānyú)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guānyú)生活用能应当计量和交费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guānyú)供能单位的义务性规定第四章节能(jiénénɡ)技术进步第三十六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推动节能专业化生产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对建筑物采用节能型建筑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国家鼓励发展通用节能技术(jìshù)的规定第四十条要求各行业制定节能技术(jìshù)政策,推进节能技术(jìshù)进步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节能技术(jìshù)指标、要求和措施的制订以及适时修订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fǎlǜzérèn)第六章附则(fùzé)《节能法》建立(jiànlì)的几项制度——确定是否浪费能源(néngyuán)的判断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的国家标准(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标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部门——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最低要求)(第十六条)超能耗限额限期治理(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第十七条)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jiénénɡ)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七条)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能(jiénénɡ)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义务性规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fēnxī)、节能措施等内容。(第二十八条)——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实施: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jiāndū)管理委员会(国家认监委)制定《目录》和实施规划。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经过检测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向授权机构备案,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统一的能效标识。授权机构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进行核验。授权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授权。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jiāndū)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