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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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区情、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共同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厅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各市县商务和财政部门主要承办下列工作:1、市级商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网络注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整理,与市级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初审意见;2、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规定的宣传和培训;3、市县商务部门监督有关企业落实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内容。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六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企业项目:1、在宁夏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团体项目: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2、通过商务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培训资格;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第九条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第四章支持内容第十条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和项目包括:1、自治区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商协会牵头组织或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境外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产品运输费、国际机票等;2、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企业自愿选择具有资质的咨询和认证机构所做的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认证;3、地方特色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境外申请,发生的申请费;4、地方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以及城市投资环境介绍等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活动,包括每月三次以上的媒体专版宣传、专场推介会和商务部门、商协会组织的地区、行业及发展成就巡展;5、针对出口产品和新兴市场开拓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包括改造建设或整合建设的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和服务于特色产业特色产品及加工贸易的专业化电子商务平台,发生的服务器购置或改造、数据传输费、版面制作费;6、境外外文报刊、户外产品或企业形象广告和商标注册,发生的广告固定设施租赁费、宣传费;7、自治区和各地商务部门、商协会组织,以及参与上级单位及商协会组织的国际市场考察,发生的境外住宿费、交通费(含城市间公路交通费)、食杂费和会议设施设备租赁费、翻译费;企业为签订进出口合同、洽谈有明确内容的经济合作合同和承担商务部门指定市场调查任务的4人以下小团组市场考察活动,发生的境外住宿费、国际机票;8、企业境外投(议)标活动事项,发生的境外住宿费、国际机票;9、商务、财政部门参与上级单位组织的境外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培训;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员参加的市级以上商务部门、商协会组织的企业培训;10、企业在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建立售后技术服务队伍。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3、优先支持我区清真产业、穆斯林用品、农产品的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考察。第五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70%。有定额按定额执行。第十三条经自治区财政、商务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公示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各市县财政局,由市县财政局拨付项目企业。属自治区重点外贸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