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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教学助理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为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进一步推行面向在学研究生的教学助理聘用制度。为了更好地推行这项制度,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对教学助理聘用制度试行办法作了修订。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条试行从研究生中聘任教学助理制度的根本目的和指导思想是为完善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环节,提高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质量。该制度也有助于结合教学实践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研究生的生活困难。第二条教学助理岗位的聘任工作必须坚持专业对口、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条教学助理岗位在本科生课程和硕士研究生课程范围内设置,主要是针对修课人数多、作业量大的公共课、基础课、学科基本课程或核心课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或选修课程,以及实验课程和其他需要助理的社会实践或实习课程。第四条教学助理岗位的职责是: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课程建设(包括制作多媒体课件和编写教学资料等),在任课教师的指导下承担课程的辅导工作,包括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试卷,或协助指导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实习。第五条学校按教授每学年6000元、副教授每学年4000元可支配的聘用薪酬总额标准核定每个全职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可聘用的教学助理岗位数。我校全职聘用的教授、副教授(含学校返聘和外聘的全职教授、副教授),凡承担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以长学期为单位)且符合教学助理课程设岗要求的,均可在上述聘用薪酬总额内提出教学助理岗位设置申请,经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审定后,在报送拟聘人选时一并报学校审批。承担公共数学和公共物理课程的讲师若确属课程需要,也可提出教学助理岗位设置申请。每位讲师每学年可聘用教学助理的薪酬总额不超过4000元。第六条凡属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教学助理岗位主要设岗课程,均必须设置教学助理岗位并聘用教学助理。聘用教学助理,不影响任课教师的工作量计算。第三章岗位应聘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凡符合我校教师聘任基本条件的本校在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按计划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基本环节,学业成绩良好、专业对口,有能力胜任所设教学助理岗位工作的,均可应聘教学助理岗位。第八条为保证研究生的学习时间,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所承担的工作量,原则上每个聘期不超过每周3课时。第九条硕士研究生不得担任同年级或高一年级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助理。第四章岗位聘任第十条拟招聘教学助理的教授、副教授应根据教学助理的岗位职责和设岗课程教学工作的要求,拟定该课程教学助理岗位的具体职责、工作任务和招聘条件。各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应对招聘要求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聘任工作。第十一条教学助理岗位聘任的基本程序:1.各单位公布拟聘岗位及其职责、工作任务和招聘条件;2.符合应聘条件、拟应聘教学助理岗位的研究生向招聘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厦门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应聘教学助理岗位申请表》;3.设岗课程任课教师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包括面试和试讲)和评定(包括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等),提出聘用意见,报所在单位审定;4.招聘单位对设岗课程任课教师提出的拟聘人选进行审定,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5.公示结束后,按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课程助理岗位类别分别填写《厦门大学本科生课程教学助理岗位设置及聘任人选汇总审批表》和《厦门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助理岗位设置及聘任人选汇总审批表》,在每学期末报送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一并分送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6.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人事处汇总并审核,最后报主管校长审批;7.校长委托院长、直属教学部主任与受聘教学助理岗位的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第十二条教学助理岗位的招聘每学期进行一次,在学期末与下一学期开课计划制定工作同步进行。各学院、研究院、直属教学部在报送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需一并将教学助理岗位设置及聘任人选汇总表分别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审核。教务处和研究生院于学期结束前2周将审核结果送人事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各单位在学期结束前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受聘研究生在下学期该助教课程开课时正式受聘上岗。第十三条教学助理岗位的聘期为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的该学期该教学助理课程计划开设周期。第五章聘用期间的薪酬第十四条教学助理在受聘期间享受学校提供的薪酬待遇。教学助理岗位的薪酬仅在聘期内适用。聘期结束,薪酬自动取消。第十五条教学助理岗位的薪酬标准为:20元~40元/1课时。具体标准由设岗教师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自主确定,但该教师每学年聘用的教学助理的薪酬中需从学校经费支出的总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教师可支配的聘用薪酬标准。在必须设置教学助理岗位的课程范围内,按核定的课酬标准实际支出的教学助理聘用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