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北京市城镇FDCE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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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二)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3.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范围的失业职工;4.被其它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它人员。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人员进行认定,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城镇劳动力资源;分析失业人员结构及状况;制定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政策。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失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定期统计分析失业人员状况,指导失业人员就业。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为本地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街道(镇)劳动科负责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街道(镇)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第二章失业登记第五条失业人员要求就业,必须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第六条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3.本人失业前身份的有关证明(毕业证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信、劳改劳教释放证明、退学证明等);4.有专业技能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就业训练结业证书》及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证书。第七条进行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一)享受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办理就业手续等就业服务;(二)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的失业职工,可申领失业救济金;(三)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四)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第八条进行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每月向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报告失业情况;(二)定期接受职业指导;(三)积极参加职业介绍,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要根据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的岗位尽快就业;(四)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章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第九条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针对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第十条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失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录入全市《失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并积极为失业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按时汇总分析。第十一条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岗位空缺信息调查制度,将岗位空缺信息及时输入全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失业人员求职提供服务。第十二条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面谈咨询服务制度,了解失业人员的状况,解决求职中的问题。咨询面谈服务,每月至少一次。第十三条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建立对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定期跟踪调查制度,组织其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班,根据个人特点帮助制定就业计划,选择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向。对享受失业救济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第四章职业培训第十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失业人员技术素质状况、就业意向及就业岗位需求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培训信息,指导职业培训机构调整培训专业及培训内容。第十五条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技术素质、就业意向、结合就业岗位需求实施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核发《北京市就业、转业训练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第十六条北京市就业训练定点校(以下简称“定点校”)是承担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的骨干学校,应根据职业培训信息,及时调整培训专业、制定培训计划、大纲,合理选用培训教材,实施培训。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参加转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结业证书》。符合技术等级鉴定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技术等级鉴定,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是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凭证。第十八条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应严格执行市劳动局、市物价局收费标准。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