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士撞伤人 开车的独自承担事故赔偿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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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的士撞伤人开车的独自承担事故赔偿责任核心提示:许先生与林甲合伙开的士。有一天,林甲开车营运,撞伤了人。就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两人发生了分歧。林甲认为应当共同承担,而许先生则认为这就是林甲一个人的责任。近日,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由市中院审结,法院判定,林甲独自承担这起事故的赔偿责任。事件回放:的士撞了人合伙的哥闹上法庭1995年,许先生与林甲的父亲林乙签订了1份《协议书》,约定夏利车1辆,闽AT3××0号车牌1面、押金5000元及计程器等所有设备都是许先生与林乙的共同财产;双方在营运过程中遇到车辆损坏、罚款等各种费用均由许先生与林乙共同承担;营运所得25%归营运者,其余75%营业款由许先生与林乙共同平分并当日结清,不得私自侵吞。2003年10月30日林乙去世,之后,许先生与林甲继续合伙经营闽AT3××0号出租车,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口头约定各出资一半,每人轮流营运1日,营运当日的收益归各自所有。2004年9月25日,林甲驾驶该车营运时,将他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甲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5年4月18日,伤者起诉,要求林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月22日,伤者与林甲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林甲承担交通事故90%的责任,伤者承担10%的责任,林甲于2005年4月23日一次性付清伤者医疗费、护理费等17008.7元。事后,林甲认为许先生应该与他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对簿公堂。争议焦点:1个合伙关系与2个合伙关系之争林甲认为,合伙人资格依法可以继承,虽然他的父亲去世了,但是由于当时合伙期限还没满,他也就自然继承了其父亲林乙的合伙资格,继续履行原来与许先生之间未履行完毕的合伙协议,因此事故责任应当共同承担;同时,利用机动车辆进行交通运营本身是一个高风险性的行业,任何一个从事该行业或者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都应当预见到这一特点,所以交通事故的赔偿费也是为合伙目的而发生的正常费用,基于此,赔偿费也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许先生则认为,他与林乙的合伙协议和他与林甲的合伙协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林甲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履行后一个协议时发生的,因此不应当按照前一个协议执行。而且,林甲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共同利益而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交通事故负有过错责任,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和公平原则,以及过错责任相一致原则,应当由林甲自行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开车的哥要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福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许先生与林甲之父林乙于1995年8月间因共同经营闽AT3××0号出租车订立有书面《协议书》1份,形成了明确的合伙关系。2003年10月30日林乙去世后,许先生与林甲虽然继续共同经营该出租车,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已另行口头约定合伙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就此形成了新的合伙关系,且林甲无法证明双方新的约定完全沿用原协议并愿接受原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所以应当认定此后双方共同经营该出租车形成的合伙关系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市中院还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并非正常的合伙经营费用,而是林甲在个人营运当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依法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许先生作为合伙人没有义务为林甲非合伙目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这也符合当地的合伙经营惯例。法院最后判定由林甲独自承担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本文来自:福州新闻网http://news.fznews.com.cn/shehui/2006-10-9/2006109oi+uh-nBee2345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