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县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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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凌云县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第一章总则(一)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适应百色市凌云县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凌云县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二)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三)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建筑容量控制(一)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三)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1《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1)的规定。(四)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表1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容量用地类型新区旧城区建筑密度%不大于容积率不大于建筑密度%不大于容积率不大于居住建筑低层独立式住宅180.3200.4其它低层住宅250.7300.8多层、中高层301.7332.0高层253.5254.0办公建筑多层35—40—高层35—40—商业建筑低层45—50—多层402.5483.0高层405.0486.0商住综合楼多层35—40—高层35—4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单层351.0401.0多层301.4351.6普通仓库单层50—55—多层351.4451.6注: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五)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六)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七)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八)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第三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一)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二)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同一街区、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三)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四)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五)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沿路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