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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09年3月27日开始实施)2009-12-1311:32:12点击数:3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第二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四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第六条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当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第七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八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指定交割仓库可以根据标准仓单所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所有人)的申请,为其提供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第十条标准仓单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货主名称(全称);(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和件数;(三)储存场所;(四)仓储费;(五)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六)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七)标准仓单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标准仓单可以用于交割、转让、提货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使用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有价证券的规定执行。第四章标准仓单的生成和打印第十三条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申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确认等环节。第十四条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商品的品种、等级(牌号)、商标、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仓库名称等,并提供各项单证。燃料油入库申报时,还应当缴纳入库申报押金。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申报)手续。第十五条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第十六条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经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第十七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期货交割的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种类、牌号、数量、质量、包装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收。货主应当到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结果。验收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将入库检验的结果输入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再由会员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标准仓单申请。第十八条交易所批准制作标准仓单后,指定交割仓库核对入库申报数据并制作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审核人员应当复核仓单数据。第十九条仓单所有者对新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如果仓单所有者在收到标准仓单验收通知后三天内未对指定交割仓库签发的标准仓单进行验收确认的,视为已验收确认,标准仓单自动生效。第二十条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一张标准仓单的数量应当是一张合约最小交割单位的数量;(二)标准仓单所示商品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应当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三)同一标准仓单所示商品应当是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厂(同一产地)、同一商标、同一牌号或同一等级。第二十一条标准仓单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仓单所有人要获取纸质标准仓单的,应当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仓单打印申请。第二十二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根据仓单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打印纸质标准仓单,并交付给仓单所有人。第二十三条打印的纸质标准仓单应当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纸质标准仓单打印不正确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重新打印。打印不正确的纸质仓单上应当加盖“作废”章,由指定交割仓库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指定交割仓库应当确保纸质标准仓单与该仓单在标准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