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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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10-6-911:26:45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建规〔2010〕210号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规划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局、房产局:《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调控作用,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完善了城乡规划监督和约束体系,增强了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历史时期,《条例》的出台,为我省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更新城乡规划理念和指导思想,健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机制,加强规划制定的科学性和实施的严肃性,扩大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城乡规划工作。二、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原则1、坚持规划的城乡统筹和综合协调。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加强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统筹协调,加强对市、县、镇(乡)域的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空间布局、各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规划引导和管理。加强各类城乡规划的衔接,确保城镇总体规划符合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符合总体规划,下级规划符合上位规划。2、坚持以人为本,改善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切实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有效配置公共资源,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合理确定城市、镇和乡村的发展规模、建设时序和标准,明确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区域,保护好资源和生态环境。3、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规划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规划审批、规划许可和修改变更等,应当加强论证、完善程序、严格审批,依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4、确保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严肃性。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加强依法行政。各地应依据《城乡规划法》和《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城乡规划的地方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落实《条例》关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的程序要求,深化规划许可、动态监管、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确保城乡规划的严肃性。5、坚持节约资源,引导集约发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江苏人多地少、资源紧缺、环境容量压力大的基本省情,坚持节约资源、集约发展,引导和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规范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推进具有江苏特色的新型城市化和节约型城乡建设。6、保护历史文化,保持地方特色。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要切实保护好我省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延续城乡文化脉络,处理好现代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加强城乡特色塑造,提高城乡建设水平。要特别重视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资源和风貌的行为。三、当前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1、抓紧组织《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我厅将组织开展《条例》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各市、县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房产等部门也要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一是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要带头认真学习《条例》,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学习活动,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对贯彻《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要面向社会,积极会同各地宣传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使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了解《条例》,为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及时健全城乡规划规章制度。各市、县要根据《条例》,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工作实际,加快建章立制,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要抓紧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定,深化、细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城乡规划工作。对现行的与《城乡规划法》和《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等,进行清理和修改完善。对于与《条例》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应当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清理和修改。对于涉及到规划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