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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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学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及沿革第二节公司的分类第三节公司法概述2一、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公司法人本质的学说(一)法人拟制说社团本为抽象之概念,并不实体之存在,是通过法律之力将社团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只是法律拟制之人。(二)法人否认说从法人为法律拟制结果出发,依实证方法考察,认为社会生活中除存在自然人和财产之外,从来无所谓法人的存在。(三)法人实在说此说认为,法人积肥法律拟制之结果,其主体也非应否认,而是有其社会实在。该学说又分为三类:第一、有机体说。第二、组织体说。第三、社会作用说。(四)契约说公司只是一种提供自然人共同经营企业,享受利益负担损失之机制,并提出公司实为诸多契约关系所结合而成之组织。契约连锁理论(NexusofContracts)规范揭示了企业存在理由。将企业视为以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为目的的各式输入活动的结合体。3第一节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及沿革三、公司的特征(一)具有法人资格,是企业法人。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具体来说:1.公司的财产独立。股东向公司出资后,对货币或者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股权,股东无权直接支配出资的财产;债权人将货币借贷给公司后,其货币所有权(绝对权)变为债上请求权。公司占用股东和债权人的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2.公司的意志独立。公司的意思决定机关是股东会,股东根据资本多数原则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是公司意思的执行机构。3.公司的责任独立。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在清缴出资后,不再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不负公司之债”。(二)具有营利性,是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公司因经营而获得利益而言。按利益有广、狭义。狭义的利益,专指盈余而言,也就是年度经营的纯利;广义的利益,则除盈余外,尚包括公司的剩余财产在内。“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应分派广义之利益于股东,而且只要分派广义之利益于股东,即为已足,不以分派狭义之利益为限。因此,公司纵以章程规定或者决议暂停盈余的分配,仍不致违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但公司解散后,有剩余财产者,必须分派于股东。我国公司法第75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的营利性,非指公司法人本身的营利,而是指其成员的营利(三)社团性,公司是社团。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私法人可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社团法人为人的组合体,其成立基础在于人。例如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等都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为财产的集合体,其成立的基础在于财产,各种基金会、宗教教堂、寺庙,都是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传统民法社团分类中的社团法人不同。社会团体比传统民法上的社团的概念的外延宽,基金会等传统的财团法人,在我国也称为社会团体。民法上的社会团体法人,包扩了传统分类中的公法人、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和公益社团法人。公司通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具有社团性,是社团法人。一人公司也属于社团法人。能够自圆其说的理论主要有如下两个:(1)潜在社团说。认为,一人公司之股份虽集中于单一股东,但若考虑其后依股份或者出资转让而产生复数股东之可能性,可认为一人公司,亦有潜在之社团性。(2)复数股份说。此说认为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基础,与其说是股东,毋宁说是资本。故而,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地位(股份)之复数,满足社团性之要求。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之社团性,无须在股东为潜在性复数之点上求其基础,只要股份系复数即为已足。四、公司的沿革(一)中国传统的工商组织形式从唐代开始,我国开始出现了一些工商业的组织。但是中国传统的企业形式,无甚定制,:“资本雄厚者称庄称行,小者曰店曰铺。”细分,主要有:1.牙行。牙行始于牙人,牙人是为他人说和交易的居间者。在清代称为洋行。2.典当铺。是经营抵押借贷的商行。典当铺主要以放高利贷著称。3.票号。又称为“钱庄”、“汇兑行”,是从事汇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兴起于清嘉庆年间,在1821年道光年间在山西省平遥县出现了“日升昌票庄”。4.帐局。专事放款的金融机构。又称为帐庄。历史上最早的帐局,是山西商人王荣廷斥资4万两白银,在1736年开设的祥发永帐局。5.钱庄。在明末出现,初期经营货币兑换,后发展成综合性的金融机构。钱庄的特点是发行庄票(本票),以提供信用,庄票可以流通,起到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