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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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包括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第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第六条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管理。申请设立甲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乙级资质或乙级以下资质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程序:(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三)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四)取得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五)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相应资质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资质或乙级以下资质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八条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审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投资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