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魅力佛山·精品荟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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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魅力佛山·精品荟萃”艺术精品展演补贴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市民的文化生活质量,促进我市艺术演出市场的繁荣,规范和加强市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岭南文化名城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专项补贴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并积极筹措社会资金补充,逐步扩大专项补贴范围和额度。第三条享受了本专项补贴的展演项目须冠名“魅力佛山•精品荟萃”。第四条本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地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的工作和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演出和展览的各类艺术精品。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舞台艺术精品演出指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演出经纪机构以市场运作方式举办的、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演出。演出剧团、机构自行组票的、单位(或个人)全场包场的或组台展演的不列入补贴范围。已享受其他专项经费补助的不再享受本专项补贴。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造型艺术精品展览指本市的公益性展览场馆和艺术创作机构、社团、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私营美术馆承接的、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展览。已享受其他专项经费补助的不再享受本专项补贴。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舞台艺术包括交响乐、民乐、大型歌舞、戏曲、话剧、歌剧、舞剧、儿童剧、音乐剧、曲艺、杂技、木偶等。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造型艺术包括绘画、书法、摄影、雕塑、工艺美术等。第十条展演项目必须是内容健康向上、艺术品位高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艺术精品。演出必须符合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相关规定。第十一条单场演出的统计标准为:演出时间长度需在90分钟以上,半价门票不少于20%。第三章申报要求第十二条各单位或机构举办艺术精品展演前须先办理申报手续。在市直场所举行的活动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五区举行的活动由所在区文化(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加具意见后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是否同意补贴以及补贴金额的书面意见。补贴资金在演出结束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划拨给申请单位。第十三条申报时需提交《佛山市艺术精品展演补贴申请表》,并附演出和展览主办单位的演出和展览合约(或意向书),经审核通过后,再填写《佛山市艺术精品展演补贴责任书》,明确相应的权利与责任。第四章补贴标准第十四条舞台艺术精品演出以剧目为单位核拨补贴,按演出剧团的级别和演出剧目的水平确定补贴标准。每场演出补贴最高金额10万元,最低金额2万元。(一)由世界各国的国家级院团或具有国际影响的正规院团上演,并获得国际公认的剧目,每场补贴8万元;(二)入选我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前十佳的剧目,每场补贴8至10万元;(三)获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主办的国家级奖项的剧(节)目,每场补贴5至6万元;(四)由国内省级及以上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剧(节)目以及获各省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奖项一等奖的剧(节)目,每场补贴3至5万元;(五)由15人及以上国外及港澳台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剧(节)目,每场补贴3万元;由15人以下国外及港澳台艺术表演团体演出,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剧(节)目,每场补贴2万元。(六)由国内其它艺术表演团体演出、有一定影响的戏剧、民族歌舞剧(节)目,每场补贴2万元。(七)同一剧(节)目同一年度在我市范围内演出两场,每场按80%补贴;演出三场,每场按70%补贴;三场以上按三场的标准补贴。第十五条造型艺术精品展览按参展作者、参展作品、主办单位等情况确定补贴标准。每场展览补贴最高金额8万元,最低金额1万元。第五章评审办法第十六条成立佛山市“魅力佛山•精品荟萃”艺术精品展演评审组,每次项目评审将随机选出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及补贴标准进行评审。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每年的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市财政当年安排的艺术精品展演补贴专项资金额度,特殊情况可在下一年度安排列支。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