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法考点(I).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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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总复习资料整理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体系(P2~3)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2、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一)宪法――最重要渊源(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3、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P7)4、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P7)5、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P10)6、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P12)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前者一般会得到经济法上的肯定评价,而后者则可能会受到经济法的制裁。7、调制行为:(P12~13)(1)调制行为是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收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发生于多个市场主体之间因而当然可以是非单方的行为;(2)调制行为往往被看做是抽象行为;而对策行为则一般属于具体行为,市场主体的对策往往是针对特定对象分别作出的;(3)调制行为也是要式行为;而市场主体的对策行为则主要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因而传统的法律往往并不作特别的形式要求,但在经济法上,则可能会涉及一些特别的形式上的要求。8、法律评价的重心,是对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这既涉及形式上的合法性,也涉及实质上的合法性。(P16)9、市场主体虽然享有市场对策权,但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则应当接受,而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P22)如税率、计税依据的确定方法等。10、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P23)。(不均衡性、倾斜性)11、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P26~27)(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12、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1(1)按承责主体的不同: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2)追究责任的目的: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3)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13、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14、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分公司的地位问题: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P33、单选)2、公司法人财产权:(P35、简或综)(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