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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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受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工作,并将“962121”物业服务平台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并将其会员单位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第四条(管理原则)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五条(征集原则)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相关经营和项目经理相关执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第六条(身份信息)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管业规模、雇用员工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注册、上岗记录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第七条(业绩信息)业绩信息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一)国家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的;(二)上海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的;(三)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满意度测评意见;(四)荣获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A级以上企业。第八条(不良信息)不良信息由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书面要求整改的下列信息组成:(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二)依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四查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第九条(身份信息的征集)身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身份信息产生或者变更的7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予以备案,对不属实的信息不予备案。第十条(业绩信息的征集)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一)申报第七条第三款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于次年6月30日前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第三方对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当年满意度测评意见。(二)申报其他业绩信息的,应在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