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法律研究心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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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法律研究心得我市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法律研究心得当宽带的高频取代了传统电传和机车的喧嚣,成为时代新的动力时,城市生存的主题也随之演变。机器与轮轴为主角的时代一去不返,朝九晚五的繁忙正让位于人性化的舒适与安详,这样居住环境与生存的质量逐渐占据了城市生活的重心,而以打造优质人性化生存空间为理念的物业产业,正作为城市的鲜活脉动,在不断推陈出新的经济浪潮中与日俱上。物业管理作为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新兴产业,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与住房制度改革而不断发展壮大,在当今百业竞先的经济洪流中,以其迅猛的发展速度与不断创新完善的经营理念,展示了其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所以如何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和解决物业管理过程中各种行为和争议,是当前我市面临的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一、我市物业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随着全国物业管理产业化、规模化快速发展,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也逐步走向健全、合理、法制化的发展道路,但是这毕竟是一个新兴的产业,还存在着基础薄、管理行为不够规范、法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为了理清我市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基本问题,找出合理、妥善解决问题的方法,今年下半年,在市房产住宅局相关同志的配合下,分别深入到物业企业、住宅小区进行调研,查阅并整理了大量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座谈、咨询相关方面的专家意见等方式,基本上理清了我市物业管理方面存在的几大难题:(一)关于业主委员会的问题。第一,法律地位没有保障。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给业主委员作了如下定义: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对于其法律上的地位却未涉及,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只是代表全体业主对居住区域内的物业、居住环境等进行自治管理的群众组织。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可以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主体有以下三种: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没有经过法律上的登记,没有可供支配的财产,没有独立于业主大会授权的意思能力,甚至也不能为其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很难认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样,给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合同、参与诉讼、以及维护业主合法利益的时候,带来诸多不便,所以,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十分重要并且紧迫的。第二,业主委员会不够规范,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作为业主生活在居住区域内,在遇到物业管理的问题时,往往过多的认为自己是业主,而不是各业主利益的代表,所以有时更多在意自己的小家利益,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候,都比较被动,经常回避矛盾,回避工作,不能及时发现并反映广大业主遇到的难题,做到更好的维护业主们的权力和利益。(二)维修资金不到位。维修资金是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资金。虽然自今年3月15日起,《__市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开始发布施行,但我市目前还未建立起十分完善的维修资金缴纳、使用和管理制度。这样,既给住宅共用部位维修和共用设施设备更新造成困难,也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迄今为止,许多20多年前建造的房屋需要大修或改造,大都因为缺少维修资金,仅靠少量的物业费零星的修补,给居民居住、物业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三)物业管理收费难,居民物业管理商品消费观念尚未建立,消费能力不强。近几年,随着全国物业产业的蓬勃发展,我市物业产业也逐步规范化、产业化发展,但是,目前我市相当一部分地区住宅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比率偏低,部分物业企业逐年亏损,极大的影响了物业服务的质量,并且限制了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我市物业管理基础薄弱,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物业服务商品化的运行机制和模式,很难立刻形成一项基础产业;第二,长期以来,我市普遍存在着单位分房的传统观念,严重的影响了积极物业消费观念的形成,部分业主既愿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却又极力要求物业服务质量;第三,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民消费水平也制约着物业消费能力。(四)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未完全建立,物业企业经营管理不够规范和健全。随着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而相应有效的市场竞争模式尚未建立起来,还未形成业主与物业企业双向选择机制。一些物业企业忽视业主的合法权益,不按照《物业合同》以及管理制度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不高,服务态度不好,甚至巧立名目,多收费少服务,质价不符;有些物业管理人员来自社会闲散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力,整体素质比较低,几乎没有经过物业管理的专业培训,缺少专业的理论知识和社会实践,无论在职业道德、服务水平还是应急能力、法律水平上都难以应对物业管理行业的专业要求,从而导致大量业主的极度不满,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出现“业主炒物业”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物业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