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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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民政局机关保密制度1、全局干部职工必须认真学习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自觉遵守《保密法》及各项保密规章制度,严守党和国家秘密。2、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秘密文电、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出境、保存和销毁等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电、资料只准在局主管领导限定的范围内传阅或传达,未经请示与批准,不得擅自复印、扩大传达范围或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3、经批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或在摘录、引用、汇编其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4、凡是本局印制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数量印制,不得多印。文件、资料印制完毕后,不得在计算机上存储。5、不准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有线、无线通信和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6、凡是上级和其它机关、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来文来电、资料,必须专夹传递,并于当日收回妥为保管。7、召开或传达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其会议场所、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会议设备的使用和会议文件、资料的管理等,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8、发生泄密事件时,应迅速向局领导报告,由局领导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9、民政工作中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杭州市民政局保密工作制度2015-12-1516:36|#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第四条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二章保密机构第六条建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兼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第七条各处室、直属单位保密工作由处室和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工作人员。保密工作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增补。第八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规定;(二)制定修订局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四)负责审定我局的定密、调密、解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五)负责指导和检查机要、通信、信息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二)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三)日常工作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保密部门确定密级;(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第十一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第十二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和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第十三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单位)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存储介质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第十六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第十八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第十九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二十条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