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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制度简论水是生命的创造者,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水对于人的生存所占的位置仅次于空气,是人的机体中含量最大的组成部分。水在人体内起着营养输送和物质代谢的桥梁作用,人的一切生命过程都是在水的参与下进行的。人体从外界环境吸取的养分通过水将其输送到机体的各个部分,又通过水把代谢废物排出机体之外,从而维持生物体内物质和能量的转化过程。人的生存离不开水,为了维持人体生命系统的平衡,人每天都必须以各种方式摄入大量的水分。如果水被污染,污染物质也和水一起进入了人体,从而导致人体生命系统失衡,健康受损,严重的甚至造成死亡。WHO调查显示全世界80%的疾病是由于饮用被污染的水造成的,目前已发现的由于饮用水质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的疾病有50多种,其中包括直接饮水或间接食用污染水体食物而引起的急性或慢性中毒、癌症、结石、心脑血管病以及与水相关的传染性疾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2007年发布的《全球环境展望四》综合报告指出,从全球范围而言,污染水源是人类致病、致死的最大单一原因。保障饮水安全,保证人民群众及时获得足量、卫生的饮用水是维持正常生活,维护生命健康的基本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饮水安全是指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人都可以及时、方便地获得足量的满足清洁和健康要求的生活用水。饮水安全涉及到水量和水质两方面的要求,既要有充足的水量,又要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水质,二者同等重要,必须同时考虑。事实上,饮用水缺乏、饮用水源污染、水输送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及对饮用水资源的极大浪费等严重威胁着饮水安全。据全国饮用水源调查,我国目前24%的人口饮用水质不良的水,约有70%的人在饮用受二次污染,其中约7亿人饮用大肠杆菌超标水,约1.7亿人饮用被各种有害化学物质严重污染的水,3500万人饮用硝酸盐超标水。此外,日趋严重的水污染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且降低了水体的使用功能。诚然,威胁饮水安全的有水资源短缺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资料显示,人们在生产、生活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正是造成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从规范人的行为的角度出发来保障饮水安全,而规范人的行为的最重要形式为法律制度,即通过保障饮水安全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来达到保障饮水安全的目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的颁布实施昭示着我国有关饮水安全的法律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本文依据饮用水由源到端的取水、制水、供水、用水的过程对我国保障饮水安全的法律制度做一个初步考察,并提出初步的完善建议,希望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制有所裨益。一、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制度作为公共资源,饮用水源的安全是指对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或卫生)没有危险、危害、干扰等有害影响。饮用水源的性质和功能客观上要求必须保证其绝对安全,避免对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造成损害,确保饮用水源的水量供给和水质免受污染威胁并持续稳定达标。我国现阶段饮用水源保护的人大立法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其他的主要集中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另外,各方人大和政府也有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的相应立法。此外,还有一些技术规范与标准,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纲要》、《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不仅规定了国家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防止地表水和地下水源污染等制度,还规定了据以操作的技术规范与标准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不仅将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其立法目的,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放在了优先位置,而且将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门列为一章,在这章中,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即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相对于保障制水、供水、用水安全的法律制度而言,取水安全即水源保护的法律制度是最为丰富,也最为完善的。人大立法对保障饮水安全,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及法律责任作了概括性、纲领性的规定,具有指导意义,且其立法层次较高;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饮用水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