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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不断增强预防和扑救能力,特制定本制度。一.公司消防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由一名行政领导负责,单位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二.各重点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应坚持“自防自救”的原则,执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程工地防火措施》的规定。重点工程工地必须分区布置,划分为施工现场、用火作业区、材料区、仓库区、办公生活区、机械站等区域,各区之间应有一定的防火间距。三.各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要立即组织有效扑救,单位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灭火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构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向公司报告。凡发生火灾,都要本着“三不放过的”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四.义务消防队每月必须召开一次学习会议、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了解消防工作的意义、方针、任务等消防法规;关于燃烧、火灾和防火、灭火的一些常识。具体消防措施: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危险品仓库等处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制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消防器材的配备种类应与所辖易燃物、危险品相适配。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周围不准堆物,保持道路畅通。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高层施工必须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每层设置消防龙头及水管。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焊、割作业点与气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如条件所限达不到上述要求,应报批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5米,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氧气瓶、乙炔瓶等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设部标准JGJ4688)和山西省低压电气规程,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一、二、三级动火应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项目、定措施限期整改。施工现场要设立消防领导组织,设立义务消防队。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火警报警电话:119。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油漆间、木工间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火区域。严禁吸烟及作用明火。火灾发生后,要及时上报,并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