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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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汕房产通〔2009〕5号各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贯彻《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调处1、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责任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纠纷的协调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3、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在限期内及时整改。二、关于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问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依法加强行业诚信经营和服务的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配合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落实好各项检查任务。企业申报登记信用档案表格增加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情况、年度物业服务水平综合达标情况、物业服务用房配备使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等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考评意见。外来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前,应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三、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问题1、新建物业由建设单位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报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必须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编号内容。2、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将经备案的管理区域范围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加以明确。该项备案列入企业信用档案考核项目。3、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向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四、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及备案问题1、符合条件区域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要求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业主提出书面要求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履行筹备组职责。2、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先后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凭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3、备案时业主委员会应提交三项材料:(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4、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等情况,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协助。5、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制定业主大会筹备相关程序指导材料。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问题投标人不少于3人且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六、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配套问题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按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予以公布。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将严格按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地产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以及物业的其他共有部分。七、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备案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于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