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艺文活动经费补助申请须知.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88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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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藝文活動經費補助申請須知一、申請資格:(一)向政府正式登記立案之藝文社團、文化事業機構、文教基金會,取得稅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者。(二)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公開演出或展覽個人,績效卓著獲好評者。二、申請條件(一)全國性、國際性文化交流活動,提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有重大貢獻者。(二)於本市辦理之藝文活動,符合本局藝文發展政策並能提昇本市文化藝術水準者。三、每案檢附送件清單1份,各類別書面及影音資料送件數量如下:表演藝術類(音樂類4份、戲劇類4份、舞蹈類4份)、視覺藝術類4份、文化交流活動類10份、其他類10份。書面資料(A4格式):表格一、表格二、表格三及活動計畫書依序裝訂,請按照左上角裝訂線裝訂,勿再加封面或特殊裝訂。影音資料(DVD或VCD或CD):二年內之演(展)出精華集結,長度約30分鐘(音樂類作品須含主要演奏者及協奏人員演出,視覺藝術類作品介紹,可燒錄成VCD或DVD,或於企畫書中呈現作品內容)。申請資料可親自送達或郵寄至高雄市政府文化局(802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路67號),表演藝術類、文化交流類及其他-表演產業中心收;視覺藝術類-文創發展中心收。四、以團體申請者請附立案登記影本,以個人申請者請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五、申請視覺藝術類聯展者,每人作品圖片或照片1至3張;個展者作品圖片或照片6張,展覽作品數量亦請註明。六、國際文化交流請加附該國交流對應單位之邀請相關文件(如文件為外文,另附中文譯本),連同申請表裝訂提出。七、每年申請案受理及審查、核銷時間原則如下(如有異動,以本局網站公布時間為準):期別項目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計畫執行時間當年度1月1日至4月30日當年度5月1日至8月31日當年度9月1日至12月31日收件時間前一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當年度2月1日至2月28日當年度6月1日至6月30日審查會時間前一年12月當年度4月當年度8月核銷時間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12月份活動請於12月25日前提出八、審查結果將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個人),並於本局網站公布補助名單。獲補助者請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備妥核銷資料、成果報告書、宣傳印刷品,至文化局表演產業中心(2225136分機8836)及文創發展中心(2225136分機8845)辦理核銷手續。(12月之活動請於12月31日前辦理核銷)。九、請以目前網路公告申請表格版本為準,未符者不予受理。十、本局所受理申請資料及附件,均不予退還。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年度第期藝文活動經費補助送件清單類別送件內容備註書面資料1.立案登記影本乙份2.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3.藝文活動經費補助案件簡介(表一)4.藝文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書(表二)5.計畫收支預算明細表(表三)6.活動計畫書7.文化交流對方邀請文件□8.其他()左列資料第1項或第2項僅須提供乙份以供查驗資格,第3項至第8項合訂視為一份,送審份數(含有聲資料):表演藝術類(音樂類4份、戲劇類4份、舞蹈類4份)、視覺藝術類4份、文化交流活動類10份、其他類10份有聲資料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視覺藝術文化交流活動□其他()DVDVCDCD計份前項資料擇一種(DVD、VCD、CD)送審送件時間年月日送件單位(個人)(簽名或蓋章)填寫須知:一、本表請於送件時一併檢附,並請簽名或蓋章。二、請各申請單位自行選擇申請類別,並注意送審份數。三、送件(郵寄)時請確實清點,資料不齊未補正者不予審理。四、送件時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收件。五、核銷時以本次送審提出之審核內容及場次為準,不得任意變更,請確實評估後填寫。六、申請案之辦理地點請自行接洽場地管理單位。七、不得向本局重覆提出申請,重覆申請者,本局追回補助款並列入記錄。裝訂線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年度第期藝文活動經費補助案件簡介(表一)計畫名稱□新製作□舊製作申請者展演屬性□國際交流展演□跨縣市巡展演□地區性巡展演□定點展演□其他()地點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場次共場演出簡介主要展演人員內容特色獲獎及過去二年展演經歷(申請者與演出者同本欄免填)申請者簡介獲獎及過去二年展演經歷政府扶植傑出團隊年度扶植單位補助金額備註本活動獲其他單位補助金額(必填)單位補助金額(含未核定)備註過去兩年獲本局補助紀錄(必填)年度活動名稱獲補助金額期別計畫總預計申請補助填寫請參閱範例裝訂線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年度第期藝文活動經費補助申請書(表二)計畫名稱活動時間年月日至年月日活動地點申請類別□表演藝術【□音樂□舞蹈□戲劇】□視覺藝術□文化交流活動□其他演(展)出人數工作人數票別□售票□索票□免票申請者(請填申請團體、法人組織名稱,個人申請者請填本名)別名、藝名(個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