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制度8221444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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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系统管理制度第页共NUMPAGES7页工程现场签证及反签证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控制工程成本,维护工程现场签证的严肃性,明确签证经办人员的职责,便于办理工程决算,保障公司利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范围)本制度所称工程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工程签证”)是指在下述情况下由承包单位完成而需项目单位(指集团房地产事业部的子公司或项目部,以下同)及监理单位加以证明的事项:1、有明确的工程指令,需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范围、程度、数量的工作。2、有明确的工程变更指令,但在指令发出时,承包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3、由项目单位直接安排承包单位完成的、与承包工程直接相关或与现场管理有关的工作。4、按照合同,本应由某一承包单位完成,因故由另一承包单位完成的工作。5、在完成后难以证实的合同内或合同外工程,而日后可能由公司结算支付费用的工作。6、某一承包单位因自身利益受损向另一承包单位索赔,而需由公司证明的事项。7、其他需要工程管理证明的事项。本制度所称工程现场反签证(以下简称“工程反签证”)是指根据合同本应由承包单位完成,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项目单位明确要求取消,或项目单位同承包单位协商后,承包单位同意由其他单位完成的而需要承包单位加以确认的事项。第三条(签证单的完整性要求)1、签证单应说明如下内容:1.1签证事项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1.2签证提交日期。1.3执行签证事项的工作联系函、变更通知及其他书面文件。1.4签证事项及完成情况简述(必要时附图说明)。1.5涉及经济补偿或工期延缓的数量(所得数量应有逻辑关系及清晰的计算式)。1.6承包单位经办人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现场监理工程师及总监、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现场工程师、成本人员)、工程部长、总工程师及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不予受理:2.1内容不全的。2.2对事项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2.3签证单内有涂改而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2.4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审核意见已作说明的除外)。第四条(权限)1、单项签证估算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工程部长现场复核,项目单位总工审核,项目单位总经理审定。2、单项签证或反签证估算在5000元以上的由集团房地产事业部审定【集团房地产事业部审批流程:事业部工程部→事业部成本部→事业部工程副总→事业部总经理(3万元及以下)→董事长(3万元以上)】。第五条(时限)1、承包单位应在签证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签证单。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签证事项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有权拒收。2、工程反签证,项目单位应先向承包单位发工作联系函,并应由承包单位签收,在反签证事项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向承包单位提交工程反签证单。3、未实行监理的项目,承包单位直接向项目单位现场工程师提交签证单。4、监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签证审核完毕,签署审核意见后交项目单位审核。5、项目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6、需集团房地产事业部审核签署意见的,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7、特殊的签证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的,要分批签证。8、工程反签证,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应在6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否则,视同同意项目单位意见。工程签证单或反签证单一式肆份,项目单位贰份,监理单位壹份,承包单位壹份。第六条(审核)1、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时应就签证单的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2、项目单位现场工程师应对签证内容逐条审核,说明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签署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等词语或只作签名。3、任何有图纸或图示依据,在事后依然要以此计算工程量的,审核人员应对附图详细核实,对做法及尺寸标注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签名。4、签证以点工或台班计算的,审核意见必须说明起止工作时间、地点、人数及机械台班单价、数量,并对所完成的工作内容作定量描述。5、项目单位须安排专人对签证单统一编号并登记台帐,以避免重复签证。第七条(结算)1、项目单位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已完成审批手续的签证单或反签证单影印件发至集团房地产事业部成本部备案,相应的原件由项目单位整理成册按月报事业部存档一份。未按要求上报的签证单公司不予办理其相应付款,结算时不予结算。2、主合同进行结算时,签证统一进行结算。第八条(罚则)1、监理人员未依据事项审核签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公司按监理合同规定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包括责令监理公司调离直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终止监理合同,向监理公司提出索赔等。2、有反签证事项,项目单位未及时办理反签证,未造成损失的对工程负责人处以200元/次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工程负责人承担损失的5%。3、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