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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政府职能,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结合《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及园林绿化行政审批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主协办关系)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的主办部门,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园林部门)为协办部门。市、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协办的事项为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第三条(范围)进行园林绿地指标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为都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下列项目:1.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自建自用住宅工程、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查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地指标审查。2.重要节点立交、44米宽度以上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园林绿地指标审查。第四条(市、区园林部门职责)市、区园林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别履行相应职责:1.市园林局(1)负责履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职责。(2)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区园林部门的审查事项。(3)负责办理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审查。2.区园林部门(1)负责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审查。(2)协助市园林局完成辖区内的审查事项。(3)及时准确向市园林局反馈办理事项的进展情况,主动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第五条(报建窗口)市规划局和主城各规划分局统一设置规划环节的报建窗口。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项目在规划分局窗口申报,第三条第二款的项目在市规划局窗口申报。市、区园林部门指派专人在上述窗口领取、移送、传递协办事项的文件材料。第六条(权限及审查内容)市、区园林部门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查:1.市园林局负责审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划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含8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第三条第二款的市政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配套绿地面积指标。2.区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划用地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配套绿地面积指标。第七条(实施条件)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应具备以下条件。由申请人提供的经主办部门审核并同意受理的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附电子文档)2.绿化现状图(蓝图1份)3.建设工程配套绿地方案设计图说(2份,附电子文档)第八条(办理程序)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事项的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1.协办通知送达规划部门通过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发出附有《协办项目所需材料交接单》的《规划环节协办通知》的协办通知。市园林局于当日或次日按照权限分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区园林部门发出取件通知。2.取件自市园林局发出取件通知的当日或次日,区园林部门专人到该区规划分局报建窗口领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查项目的报建材料,市园林局专人分别到市规划局或各规划分局领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审查项目的报建材料。3.协办意见办理时限(1)市、区园林部门自主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的当日或次日领取报建材料的,市、区园林部门办理时限自取件之日起算;逾期领取或未领取报建资料的,市、区园林部门办理时限自主办部门发出协办通知的次日起算。协办意见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含办结材料送回主办部门报建窗口时间),在此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和《规划环节协办意见函》的制作并回复主办部门。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在正常办结时限的10个工作日期满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主办部门相应报建窗口,属区园林部门请求延期的应同时告知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备案。(2)区园林部门审查项目需报市园林局审批的,区园林部门应在正常办理时限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包括区园林部门的审查意见和原取件手续单)交市园林局行政服务窗口,并履行材料交接手续。市园林局接件后完成后续事宜。(3)市、区园林部门审查项目需共同现场察勘或协调的,应在规定时限的前6个工作日内提前1天以上通知,并积极配合。(4)在规定时限内(含延长期)未办结的,或经主办部门催办仍未按要求办结的,视为同意协办事项。属区园林部门具体审查项目的,由市园林局在规定时限(含延长期)期满时函告主办部门同意协办事项,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区园林部门承担;属市园林局具体审查项目的,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市园林局承担。4.返件(1)市、区园林部门将办理完毕的审查意见、《规划环节协办意见函》及相关材料自行在规定时限(含延长期)内送交规划部门相应报建窗口,由规划部门转交申请人,并履行材料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