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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期收款销售可能产生的财税差异。热度2已有8次阅读2013-1-1414:37|HYPERLINK"http://www.mykuaiji.com/misc.php?mod=tag&id=1483"\t"_blank"的,HYPERLINK"http://www.mykuaiji.com/misc.php?mod=tag&id=79"\t"_blank"财税应该说小准则家园的讲堂已经说得很多了,试着通过一个例子真观的看下小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所做的努力——财税趋同及简化。关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务处理。首先,看下增值税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再来看下,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是这样写的: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对这个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第五十九条销售商品收入,是指小企业销售商品(或产成品、材料,下同)取得的收入。通常,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且(收到货款(直接收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三)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应该说小企业准则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没有差异的,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增值税“凭票扣税”的性质,如果您在工作中一次性把合同全额发票开了出去,那开出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不能再按合同分期去确认您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了,切记!最后,看下《企业会计准则》对这个问题的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利息收入)。所以说,如果企业在执行大准则的,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就麻烦多了,再合同执行期间每年都要进行我们的纳税调整,看看下面的例子:例:12月31日,M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B产品一台,销售价格为4000万元,合同约定发出B产品当日收取价款1170万元,余款分3次于2013年至2015年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M公司B产品的成本为3000万元。产品已于同日发出,并按照合同确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0万元,收取的价款已存入银行。该产品在现销方式下的公允价值为3673万元。M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年实际利率为6%,增值税不在长期应收款中核算。财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170长期应收款—分期收款销售商品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367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未确认融资收益327第一年年末汇算清缴要做的处理:项目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长期应收款26730668.25库存商品02250562.5假设: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673-3000)+(1000-750)=577(万元)应交所得税=577*25%=144.25所得税费用=1000*25%=250凭证处理:借:所得税费用250递延所得税资产56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668.25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44.25第二年财务处理:借:未确认融资收益160.38贷:财务费用160.38第二年年末汇算清缴要做的处理:项目账面价值计税基础递延所得税负债与上年差额递延所得税资产与上年差额长期应收款1833.380458.345209.905库存商品01500375187.5假设:会计利润总额还是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000-160.38+(1000-750)=1089.62(万元)应交所得税=1410.38*25%=352.595所得税费用=1000*25%=250凭证处理:借:所得税费用250递延所得税负债209.925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87.5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72.405财务差异分析:财务确认收入的时点是第一年按公允价值全部确认,此后每年收回货款时实质上是收回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收到的利息部冲财务费用,以此冲方式增加当期财务利润,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做调减项处理。税务收入时间每年平均计入4000/4-3000/4=250元。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