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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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池保护条例(1988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着重要作用,是昆明城市用水、工农业用水的重要水源。第二条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流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以保护滇池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为中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滇池水资源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加强保护和治理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第四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按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三个区:滇池水体保护区;滇池周围的盆地区;盆地区以外、分水岭以内的水源涵养区。第五条保护滇池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统一管理,严格执法,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第六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七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报告本条例的执行情况。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是滇池流域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滇池保护、治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下同),在昆明市滇池保护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检查和督促各有关县、区、部门依法保护滇池;(二)组织制定滇池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并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三)拟定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对各有关县、区和部门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四)组织拟定相应的滇池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督促贯彻执行;(五)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和主要入湖河道集中行使水政、渔政、航政、水环境保护、土地、规划等方面的部份行政处罚权,设立滇池保护管理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实施滇池管理综合执法;(六)在滇池水体保护区以外的滇池流域内行使涉及滇池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职责;(七)负责滇池污染治理项目的初步审查工作,参与项目法人的确定及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八)参与滇池流域内开发项目的审批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九)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基金;(十)办理市人民政府和市滇池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前款第(五)项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九条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呈贡、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的滇池专管机构,滇池沿岸和水源涵养区内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市滇池管理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确定的滇池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滇池的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十条滇池保护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和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市滇池管理局实施本条例。第三章滇池水体保护第十一条滇池水体保护区是正常高水位18874米(黄海高程,下同)的水面和湖滨带以内区域。湖滨带为滇池水域的变化带和保护滇池水域的过渡带,是滇池水体不可分割的水陆交错地带。其具体范围是:(一)正常高水位18874米水位线向陆地延伸100米至湖内18855米之间的地带。对低于滇池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的低洼易涝、易积水区域,到此区域外围边缘;(二)在河流或沟渠入湖口为滇池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控制范围内主泓线左右各50米的地带。滇池水体保护区的具体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勘测后划定,树立界桩。第十二条为保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增加蓄水量。按照优化调度的原则,确定滇池外湖(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4米,相应蓄水容积约156亿立方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9亿立方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相应蓄水容积约9亿立方米;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0米。内湖(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蓄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第十三条滇池水质执行国家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滇池水环境质量标准。外湖(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内湖(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第十四条保护和恢复滇池入湖河道的自然生态,有计划、有步骤地清理、治理、改造滇池出入湖河道,疏浚滇池。第十五条禁止在滇池水体保护区内围湖造田、围堰养殖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