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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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二十一局财〔2012〕24号关于印发《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公司、区域指挥部、项目(指挥)部,检测中心: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2012〕16号)、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建财〔2012〕89号),结合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了《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2012〕16号)、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铁建财〔2012〕89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第三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各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及时提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正确核算”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四条集团公司可对所属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收取的总额不超过集团公司本级实际开支的金额,同时集团公司集中管理的安全费用总额不超过所属单位上年提取的年度安全费用总额的3%。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以当期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为计提依据,按照概预算规定的标准提取;当期尚未取得业主确认工程结算单的,应先以预估的工程结算(计划合同部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编制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作为计提依据,并在实际取得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后,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对于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超计价部分(业主确认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超过计划合同部门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编制的工程结算或验工计价),可暂不计提,待实际完成时再计提。概预算没有规定提取标准的,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执行以下提取标准:(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四)以上三项未包括的工程类别,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明确标准的,统一按照1.5%提取。第六条工业制造及其他行业板块的安全费用计提依据和标准参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2012〕16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对于存在内部分包差的项目,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差部分提取安全费用,以确保整个项目足额计提安全费用。第八条各单位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第十条工业制造及其他行业版块的安全费用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企财〔2012〕1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第十一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十二条各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第四章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第十三条各单位利用安全费用购建固定资产的,应事先向上级法人单位上报预算支出,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作为安全生产用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作为正常购建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安全费用进行核算。需要进行辅助核算的,设置相应的辅助核算项目。(一)法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