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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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颁布日期】19920907【实施日期】19920907【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医药管理局:为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一、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章名】附件一: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了管好用好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中药工业技措资金和中药仓储简易建筑费(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一、专项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为解决中药材生产、中药企业技术改造和中药简易建筑困难而拨付的资金。二、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一)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中药产业政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相结合,支持和促进中药企业稳定、持续、协调发展。(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统筹规划,分别轻重缓急和效益高低,择优安排,不搞平均分配。(三)专项资金的分配要在地方和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基础上进行。(四)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有偿借款和无偿补助相结合。1.对有经济效益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的技术改造和维修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借用的方式。还款可根据企业资金、经济效益情况,一次或分次归还,到期不还,按现时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2.对低于全国同类企业平均利润率的微利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中药仓储设施的改造项目,实行无偿补助。3.对生产周期长、风险性大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实行无偿补助的方式。(五)对重点项目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办法。三、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一)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国营中药工商企业的中成药厂、中药饮片厂、中药零售店和中药批发企业。(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优质地道中药材生产基地资源投资,多年生、野生变家种家养中药材的抚育和生产,中药材生产基地生产性简易设施建设。2.生产名、优、新、特的中成药厂和中药饮片厂的技改项目。3.中药材主产地的国营中药批发企业的仓库修缮扩建,储运设施的改善和传统名、老中药零售店的维修改建。4.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点中药科研项目。5.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三)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不得用于新建厂房、办公楼、职工宿舍等基本建设性支出。2.不得用于中药产业政策所禁止和限制项目的投资。3.不得用于弥补中医药管理部门行政事业费支出;4.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投资和支出。四、专项资金的管理(一)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由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进行分配和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所属中国药材公司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将经审核确定的项目汇总编制使用和分配计划,经报财政部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企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贯彻执行,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二)各用款单位申请专项资金必须经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签署意见,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统一汇总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五、专项资金的监督(一)为监督资金专款专用,保证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尤其对于重点项目在确定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材公司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进行必要的经济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监督,项目完工后要加强考核,以充分发挥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药材公司)对中药材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总结,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药材公司,同时抄报当地财政厅(局),由中国药材公司负责对全国中药材专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书面总结,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报送财政部。(三)各级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借出、归还或拨出,进行检查、监督;如发现与本办法相违背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六、附则(一)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章名】附件二:《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则“中国药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