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为什么"免抵退"退税办法可抵扣进项税?.doc
上传人:白真****ng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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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免抵退"退税办法可抵扣进项税?很多人说出口是免税,因为出口退税有两种方法: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方法,外贸企业采用“免退”方法。在财税[2012]39号中,对这两种方法的解释如下:“免抵退”: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但从字面的解释看,出口货物确实是免征增值税,其相应的进项税予以退还,但生产企业的“免抵退”退税办法果真如此吗?在1994年以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的是“先征后退”,什么意思呢?就是出口收入也是要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跟内销业务一起征税的,等拿到报关单后再按退税率申请退税。财税字[1995]92号第五条(已作废):在1994年未按照“抵、免、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不含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本规定第一条列明的退税率审批退税。纳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原来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是要先征税的,然后再申请退税。那么后来的“免抵退”又是如何出现的呢?我们还是回到先征后退这个退税办法上来看:由于先对出口货物征收了增值税,企业纳税申报后税款入库。然后等企业取得报关单后,再申请退税,这样税务机关又要在给企业退库。针对一票出口业务发生了两项行为,即占用了企业的资金又繁琐操作,因此才有了后来的“免抵退”,即出口业务不征税了,其对应的进项先用来抵减内销业务产生的应纳税额,抵减后其进项还有剩余的再退还给企业。现行的“免抵退”办法计算公式就是由财税字199592号的“先征后退”计算公式推导而来的:财税[2012]39号的退税计算公式中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把原“先征后退”的两个计算公式相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现行免抵退下的应纳税额这就是“免抵退”退税办法由“先征后退”办法演变而来的过程。“免抵退”与“先征后退”办法唯一的区别在于:在“免抵退”下,其免抵税额等于“先征后退”下实际缴纳的税额。举个栗子:某月隔壁老王工厂购入材料取得10000元进项发票并认证,当月内销100000元,出口FOB50000元,征税率17%,退税率15%。在“免抵退”办法下:应纳税额=100000*17%-(10000-50000*2%)=8000免抵退税额=50000*15%=7500由于应纳税额>0,没有留底,故该月的免抵退税额全部被免抵,应退税额=0,免抵税额=7500在“先征后退”办法下:应纳税额=100000*17%+50000*17%-10000=15500先征后退应纳税额15500-免抵退应纳税额8000=7500(免抵额),免抵退办法计算出的免抵额是不是就是实际少交的税呢?这也是为什么财税[2005]25号要求生产企业的免抵税额也要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费了。因此,生产企业的出口并不是免税,而是征税的,只是在“免抵退”办法的计算下,把本该征税的税额变为了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出口业务,在“免抵退”退税的情况下,并不是免税,而是征税(征退税率差),那么其进项税符合抵扣要求可以抵扣;只有在不退税不视同内销的情况下才是真正的免税(从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也可以看出来,生产企业的退税业务销售额填在三、免抵退税栏;视同内销业务填在一、一般计税栏;免税业务填在四、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