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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申报及防范措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特征1.退税的计算方式特征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方式与生产企业的不同,外贸企业由于本身没有生产能力,只能购买货物或委托加工后收回再销售,因此其出口货物劳务与其进项税是可以做到一一对应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的是进货凭证上(以下均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注明的增值税额,而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出口报关单是一一对应的。这里的“一一对应”不是指一张发票对应一张报关单,而是指一个完整的“采购-出口”业务中,报关单(一张或几张)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或几张)是对应的。2.申报表填报特征以上特点也体现在申报表填报上。外贸企业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将出口与内销对应的进项税严格分开,此功能通过增值税附表二实现。外贸企业申报表填报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增值税申报表与出口退税系统在当期申报时,没有紧密的勾稽关系。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申报表与填报退税系统的时间可能是不一致的,申报表填报出口的进项税,但不一定当期申报出口退税。因此,即使当期勾稽,意义也不大。但是,当期不勾稽并不意味着以后不勾稽,有各种方式来核查这种关系,纳税人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一般来讲,退税系统的退税审核不受申报表的影响,主要根据报关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行退税。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外贸企业在报出口退税时,报关单中的产品既有退税产品,又有视同内销产品,此时可能就需要将视同内销的产品在申报表中的情况同时报送,这里不再详述。抵扣和退税的进项税申报案例:外贸企业某月出口收入1000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136万元;内销收入不含税500万元,销项税额为85万元;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为51万元。合计进项税187万元全部认证相符。征税率17%,退税率13%.该月增值税应纳税额=85-51=34(万元);该月增值税应退税额=136÷17%×13%=104(万元)。本月认证相符的税额为187万元,将其中出口对应的进项税136万元,填报到增值税附表二的26、27行中,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该进项税额就不参与内销应纳税额的计算。本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87-136=51(万元)。结果是,一共187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51万元,退税104万元。填错的情况:1.误将内销业务作为出口业务处理,在附表二中26、27行填报187万元的税额,相当于放弃了187万元的抵扣,该月抵扣增值税为0,应纳增值税=85-0=85(万元)。当月不会因为少抵扣而增加应退税额,企业仍然只能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136万元计算退税为104万元。结果是187万元的进项税,抵扣0元,退税104万元。情况2.误将出口业务作为内销业务处理,在附表二的26、27行填报0,该月抵扣增值税为187万元,应纳增值税=85-187=-102(万元)。虽然出口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中也进行了抵扣,但申报退税时按照发票注明税款计算应退税额仍然为104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当期增值税申报表与退税系统没有严密的勾稽关系,因此,两边的申报均可通过。结果是187万元的进项税,抵扣187万元,退税104万元。应对及防范措施1.应对措施:上例情况1中,如果企业误将内销业务作为出口业务处理,则浪费了51万元的进项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因此,外贸企业发生上例情况1时,可以根据法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税务机关批准开具的,外贸企业将该证明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上述情况2中,误将出口业务作为内销业务处理,出口对应的进项税136万元,既用于退税(104万元),又用于抵扣。导致当期应纳增值税额34万元变成了留抵102万元,违反了增值税及征管法相关规定,应尽快通过重新申报等方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等。有的纳税人在以后期间将出口的进项税填到待抵扣项目,或者是进项税转出,认为总体并未少缴纳增值税。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具有较高的税务风险。2.防范措施: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如建立类似于ERP、SAP这样的企业管理系统,将其嵌入系统内部全程监控。在财务上加强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对于外贸企业核算要求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