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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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落实质量强市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质量强市活动的意见》(佛府[2010]152号)精神,在房屋建筑工程招投标等相关环节落实质量强市保障措施,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机制,造价要体现合理要求(一)工程施工招标时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造价信息进行计价,不得人为压低或抬高,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公布。(二)招标文件备案前,招标人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要求,将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具体按《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概算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及竣工结算价备案工作的通知》(佛建建市函[2010]66号)办理。招标控制价未经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不予办理其招标文件备案手续。(三)规范经济标的评审方法。招标项目为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的不得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审方法。经济标提倡采用合理低价二次平均法、随机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经评标委员会认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一律作废标处理。二、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奖惩机制,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一)建设单位要树立打造精品工程意识,应当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工程创优目标及奖励条款,提高企业的创优积极性。奖励费用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规定,将工程优质费的相应标准列入招标控制价和合同价中,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工程承包企业达到创优目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优质费;参与创优的监理企业的奖励比例可参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管理的意见》(粤建管字〔2008〕86号)第五条执行。(二)在我市承建的工程曾获国优(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金质奖、国家银质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省优(广东省金匠奖、广东省优良样板工程奖、广东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市优(佛山市优良样板工程奖)的,其参建企业分别从获奖之日起3年、2年、1年内,参加我市同类工程投标时,可免于评标所需的资格性审查。(三)投标工程采用综合评价法的,且投标人在我市承建的工程曾获得工程质量奖的,招标人可按照奖项级别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相应的加分奖励项目;对政府投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设定相应的加分奖励项目。(四)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诚信扣分,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其中:发生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发生较大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企业,三年或三年以上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对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诚信扣分,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三、建立防范不合理工期机制,施工工期要体现合理要求(一)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确保工程施工工期合理,不得任意压缩工期。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和合同工期应充分考虑工程规模、技术特点、施工难度及工程质量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合理确定。(二)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同时载明施工标准工期,凡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在扣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时间后短于施工标准工期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单独说明,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应开列“赶工措施项目”和赶工措施费用。扣减施工质量竣工验收时间后的招标工期不得少于标准工期的80%。(三)如招标文件规定非确定性招标工期的,投标人的投标工期应在投标施工组织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标准工期自行确定。投标工期少于标准工期80%的,投标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要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赶工措施和施工方案。(四)以上有关招(投)标工期的原则性规定,同时也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四、加强工程项目标后监管,承发包单位必须履行合同承诺(一)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动态管理1.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2.管理人员现场到位、机械设备投入的情况是否和投标承诺一致;3.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4.是否按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履行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责任。5.其他相关情况(二)加强对发包单位的动态管理1.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2.是否拖欠承包单位工程款;3.是否要求承包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是否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5.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6.是否兑现工程创优奖励条款;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