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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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第三条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规定申请复议:(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第六条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机关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当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者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第八条复议机构或专职复议人员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四)拟定复议决定;(五)受理复议机关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出庭应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申请复议范围;(五)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第十三条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第十四条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人申请书后,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对确属受案范围、符合法定条件的,于十日内做出受理立案决定。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答复。第十六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对于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缺少应附的必要材料和证据的,复议机构应填写《限期补正复议申请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可视为未申请。第十八条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或受案范围的,复议机构不予受理,并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第十九条复议机构对于已经受理的复议案件,应填写收案报告,并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复议人员具体承办。第二十条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第二十一条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