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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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三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资产、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第四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第二章资产处置审批第五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3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在30万元以上的,或者房屋建筑物处置、土地处置、车辆处置、呆(坏)账处置、对外投资处置等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第六条资产处置程序:1.用户单位资产处置申报。2.资产管理部门对提出的处置事项进行核实和鉴定,提出处置意见后,由学校审计、监察复核,再按资产处置权限报批;3.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批复文件办理资产处置和调整资产实物账;4.财务处根据批复文件调整资产财务账,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七条用户单位申报资产处置时,根据资产类别不同,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构成、资产编号、资产原值、数量、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2.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或者资产价值凭证等。第八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处置收入应全额上交学校财务。第三章捐赠和置换第九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无偿将合法资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捐赠时应明确捐赠事由和捐赠对象。接受捐赠,是指学校接受合法资产赠与的行为。学校接受的捐赠资产属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后应当及时到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第十条资产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资产置换时,对方需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置换协议;对方单位的营业执照,近期的财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报废和报损第十一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一般应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1.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2.在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3.评估单价低于5万元的。第十二条报废,是指对经鉴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三条资产报废、报损处置,需提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报废资产残体应采用拍卖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涉及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需提供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处置本单位资产;2.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3.隐瞒资产处置,截留处置收入,或资产处置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4.弄虚作假,任意夸大(缩小)本单位资产损失;5.其他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行为。如发现有上述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