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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PAGEPAGE17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地方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特点,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活动。下文是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欢迎阅读!安顺市地方立法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色;(四)科学、合理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五)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活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六)法规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下列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一)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二)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特别重大事项。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的相关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第二章立法准备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民主法治建设需要,审议通过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通过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送省人大会,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第八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建议。提出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应当以立法项目的形式。立法项目包括立项建议书、调研报告、法规草案、依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资料等;立法建议包括法规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及需要规范的主要内容等。第九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的立法项目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地方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立法项目应当优先编入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年度立法计划通过后,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明确责任。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及时收集有关资料,掌握起草情况,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案,可以由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或者联合组织起草。第十一条法规草案的起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二)与本市地方性法规相协调;(三)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依法设置;(四)规定明确、具体、便于实施;(五)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登报、网上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立法事项涉及相关利益群体的,应当专门听取意见。听取意见情况应当在法规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