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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扎县风貌整治工程合同甲方:洛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洛扎县顿珠农牧民施工队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双方相互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保证道路沿线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按时安全地完成洛扎县市政道路沿线整治任务,经甲、乙协商同意,特签订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工程名称:洛扎县风貌整治工程二、工程地点:洛扎县市政道路沿线三、工作内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协商后对县市政道路沿线进行整治,主要内容有:土路整理299.4立方米、围墙砌筑6米、垃圾箱5处、市政余土清理346立方米、挡墙拆除5立方米。四、工程造价:经双方协商后对该工程进行预算,整治工程应需资金:79051.20元,加上企业利润按5%计算:3952.56元、税金按4.31%计算:3407.11元,以上费用共计:86410.87元。五、工程:本整治工程从2011年7月12日至2011年11月5日止。总工期114天,乙方应在此工期内完成所有整治工作,如因乙方未按时完工,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并按合同价的10%赔偿给甲方。六、安全责任:在整治过程中,乙方必须指派工程现场安全监督员一名,工程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双方不能协商的可提交当地法院裁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洛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公章):洛扎县顿珠农牧民施工队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订立时间: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