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独立学院的性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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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独立学院的性质【打印本文】文字:【大中小】来源:贵州大学新闻网编辑部□科技学院张寒松几年前,笔者曾在《贵州日报》撰文指出,独立学院是一种既与普通公办高校联系十分密切,又与民办高校有很多相似之处,还有着自身鲜明办学特点的办学形式,走出了一条中国高等教育的第三条道路。在文中,笔者把独立学院界定为混合所有制性质学校。文章发表后,被多家网站、报刊和书籍转载,引发了一些讨论,产生了若干影响。但多年以后,时至今日,有关独立学院性质的认识,应当说还很不统一,有说民办性质的,有说公办民助性质的,有说民办公助性质的,也有说混合所有制性质的,有必要再作些讨论。先说民办性质。这似乎是一种主流的观点。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最初从办学的民办机制角度,即试办独立学院建设、发展所需经费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筹措解决,很多时候把独立学院与民办高校相提并论。最近又在拟议出台的《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中,将独立学院明确界定为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很明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从办学经费渠道和机制上来认识和界定独立学院性质的。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独立学院在政策上和做法上存在有别于一般民办高校的地方,一是独立学院的举办者包括了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两个方面,这不同于一般民办高校往往只有社会组织或个人一个方面,独立学院与一般民办高校在举办主体上存在差异;二是独立学院在统计口径上被归为既不同于普通公办高校,也不同于一般民办高校的其他类型学校。显然,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注意到独立学院的一些特殊性。这样看来,讲独立学院是民办性质的,是有特定含义的,并不是说独立学院与一般民办高校没有区别。再看公办民助性质。这种认识往往反映了那些以普通高校主导,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独立学院的看法。在这类独立学院,举办者由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构成,普通高校通常利用学校的品牌、教学理念、管理方法、办学经验,一定的师资和管理人员、一定的办学资源参与办学,并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教学质量;社会组织或个人则往往利用资金、实物、土地等参与办学,负责独立学院的条件提供,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这类独立学院的办学主导权和控制权主要掌握在普通高校,合作方参与办学主要是为了取得合理的回报。很明显,这种认识是从学院的办学主导权和控制权的角度来认识独立学院的性质的,而不是从办学经费的渠道和机制上来讲的。从办学经费渠道和机制上,这类独立学院办学经费来自学费收入、贷款和合作方提供,也与普通公办高校不同。第三讲民办公助性质。这种认识通常代表了那些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主办,普通高校参与办学的独立学院的看法。这类独立学院的举办者也包括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两个方面,与上一类独立学院不同的是,办学条件基本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提供,办学主导权和控制权也主要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掌握,学校主要提供品牌、办学理念和经验,并取得一定的回报。显然,这类独立学院也是从办学的主导权和控制权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独立学院性质的。这类独立学院的办学经费渠道和机制主要来自学费收入、贷款和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资本投入。最后谈一下混合所有制性质。以上三种认识,如果从办学经费渠道和机制上看具有共同性,即都强调办学经费的非国家财政性,办学经费主要来自学生学费、银行贷款和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自有资本投入,从这个意义上,讲独立学院是民办性质的是有道理的。问题是,按照我们长期的习惯,讲一个高校的性质,更多的是从初始投资的角度,以出资人的性质来界定的,即凡是初始投资包括日常办学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的学校是公办高校,凡是初始投资包括日常办学经费主要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承担的学校是民办高校,而独立学院的出资人则往往包括了普通高校和社会组织或个人多个主体,其初始投资包括日常办学经费也通常由出资人共同通过非财政渠道筹措解决,由于办学主体多元化和办学经费多渠道,简单地把独立学院归入公办高校,或者视为民办高校,都与我们长期的习惯认识不相一致,类比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把在高教改革中出现的独立学院这一办学主体多元化、办学经费多渠道的学校归入混合所有制学校似乎更为妥当,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独立学院归入其他类型学校是恰当的。至于这类学校是公办色彩多一些,还是民办色彩浓一些,主要取决于办学主导权和控制权掌握在哪一方。掌握在普通高校一方的,公办色彩重一些;掌握在社会组织或个人一方的,民办色彩浓一些。总而言之,独立学院从办学体制、机制和模式上都出现了与单纯的普通公办高校和一般的民办高校不同的地方,理论上也好,实际工作中也罢,没有必要强行把其归入其中的任何一类来规范,到不如让其自行发展,让实践来检验其是不是一种有效率的、独特的办学形式和类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