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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0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信息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黑发[2007]1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发展我省信息产业,促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高科技型(信息产业类)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的原则:(一)公开透明、规范操作的原则。(二)遵守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三)集体决策、预算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信息产业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审查、管理、监督。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新型工业化的发展,主要包括:(一)向国外客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外包(ITO)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BPO)的企业。(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和软件业的电子信息企业。(三)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产品性能,用智能化控制、精确化管理降耗减排的企业。(四)中小企业共性信息技术研发服务机构和创新资源共享服务机构。(五)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的配套。(六)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的配套。第六条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一)技术服务机构相关支出。指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而发生的支出;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服务费用支出;信息产业园区招商费和项目前期费用等。(二)项目经费。指用于项目本身的经费支出,包括服务外包项目、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项目、软件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以及企业信息化项目。(三)项目管理费。指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所发生的费用。年度项目管理费用由省信息产业厅编报预算,省财政厅核定。第三章支持方式与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根据使用的性质及特点,分为资助资金、贴息资金和配套资金。(一)资助资金。原则上,资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50%。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1.用于中小企业公共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的资助;2.用于重点电子软件产品和重点信息产品产业化前期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资助;3.用于重点服务外包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资助;4.用于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二)贴息资金。根据列入项目预算贷款额的5%或当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发生的利息额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1.用于从事电子信息生产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或生产启动贷款的贴息;2.用于服务外包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的贷款贴息;3.用于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三)匹配资金。用于当年我省获得国家专项基金的配套资金,原则上按国家到位资金的50%予以匹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用于国家服务外包产业有关资金的配套。2.用于国家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资金的配套。第四章申报程序及申请条件第八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10月末前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包括服务外包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以及企业信息化等类别。各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将下年度需要支持的项目报省级项目库。第九条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一)市、县级企业申请专项资金,通过专项资金申报专网(网址:HYPERLINK"http://www.hljiib.gov.cn/"www.hljiib.gov.cn)申报,同时将书面材料分别报所在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二)市、县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进行推荐,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分别报省信息产业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三)中、省直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直接将材料报送省信息产业厅3份和省财政厅1份。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以市场为导向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式服务,具有高效的服务模式;(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较为完善的技术条件;(四)具有较强的专业科研技术队伍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人员。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缴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信息技术与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以及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二)必须成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研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三)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