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_生产商不能承受之重_从_省略_药品上市许可管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_张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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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视野GLOBALINSIGH药品安全:生产商不能承受之重——从欧盟看药品上市许可管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文/张旭“反应停事件”的发生,更引起包括美国、欧盟各国对上市新药系统性控制的重视。由于药品的专业性,药品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往往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为此许多国家对新药上市的审批采取了谨慎的态度,对药品的上市事先设定许可条件,通过药品监管部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保证其质量可控、安全和有效,评估药品的风险和收益,尽量将药品风险减至最少。因此各国通过立法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制度,要求药品的生产、上市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申请,并只有在得到药监部门的审查批准后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与人类的生方可进行。药命健康息息相关。合理使用药品,可以纵观世界各国对药品实行的许可管理制度,增进健康,挽救生命;但一旦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按照授予主体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将性或质量有所欠缺,则可能危害到公众的健康权药品生产许可与上市许可合并管理制度模式,即益。在最初使用化学药品的过程中,大部分国家由将药品的生产许可持有人与上市许可持有人授予于缺乏专门负责管理药品的机构,市场上掺假药同一主体,典型的国家如我国。我国药品上市许可品、伪劣药品泛滥,发生了很多致死、致残、致畸管理制度主要是药品的生产许可人与上市许可人等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和健康的恶性药害事件,使合并管理的制度模式,即将药品的上市许可只授得公众的健康根本无法得到保护。予生产许可持有人。根据我国现行的《药品管理1937年,美国有100例以上的患者因服用未法》,拟上市的新药及仿制药品必须经过严格的经严格试验、被夸大宣传的磺胺药而死亡,其原技术评审及行政审批,取得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因就是该药物的溶剂含有剧毒物质。药品上市评件(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与销售,而药品批准文价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关键环号只颁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制药企业;另一节,因此为保证药品的安全,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种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实行分离管理的制度了FDCA,授权FDA对新药进行审查,只有制药商模式,使得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企业不再捆绑,证明药品是安全有效的,才可以上市销售。1962年即实行药品上市许可人(MarketingAuthorization51环球视野GLOBALINSIGHHolder,MAH)制度,典型的国家如美国、批环节中包含一项对生产商是否遵守cGMP欧盟各国、日本等。情况的审核。FDA的检查官员会查看该企欧盟国家和美国都是世界的制药强业是否有与其所申请的药品生产相配套的国,对药品上市审批和许可方面的相关规定设施、设备及技术,审核的结果主要取决于也较为成熟。欧美对药品上市许可有着相类对其设施、产品抽样及企业以往遵守cGMP似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所谓药品上市情况的检查结果。对没有遵守cGMP的企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制度,但是从建立药业,FDA会给其发一份警告信或者采取其他品上市许可制度开始,就将药品的上市许可一些措施,相应的,无论药品的上市许可申和生产许可分成两部分进行管理。欧盟对请是否由该生产企业提出,其上市申请都是此规定较为细致,而英国有一套自己的许可不给予批准的。证管理制度,本文在此将欧盟与英国药品上在药品上市许可制度中,上市许可和市许可制度做一简要的概述。生产许可是相互独立的,药品能否上市与MAH是否拥有生产许可没有必然联系。这发达国家:上市与生产许可普遍分离是因为:一、申请人本身可能只具备投资研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申发或直接研发的能力,而不具备生产能力;请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范围很宽,普遍将药品二、申请人可以与具备生产资格的生产厂家研发企业、商业企业在内的一些能够承担法合作,完成其产品的生产过程。在这样的机律责任的机构包含在内,有些甚至包括自然制下,上市许可证只授予药品上市申请人,上人,把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作为两个独立的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部分进行管理:商生产,生产的地点可以在不同的企业。药其一,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在取得临床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上市前研究的相关数据后,药品申办者便可以向许可持有人负责。无论其是否将产品委托给药品主管部门提交新药临床试验申请进行其他企业生产,发生药品不良事件(或不良临床试验。在有足够的数据保证其药品的反应)后,MAH都要直接负责,然后可依据有效性、安全性及质量可控性的基础上,提合同约定对生产商进行责任的追偿。交药品的上市申请,经过审批获得药品上市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许可证的个人或机构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了发达国家药品技术资源的合理利用,促即MAH。进了新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