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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示范文本)标的名称: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90号、116号及中山市北区青溪路的房地产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年月日本合同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甲方将拥有的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90号、116号及中山市北区青溪路的房地产(标的名称)按现状对外公开竞价转让,于年月日通过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网上电子竞价系统按标的物现状公开竞价转让,乙方以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元(小写¥元)中标。现甲、乙双方就该资产转让事宜签订协议如下:一、转让标的物、价款、期限和方式:1、标的和价款:转让标的为甲方拥有的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90号、116号及中山市北区青溪路的房地产,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号对转让标的物内容及对该评估结果所确定的资产范围,以公开竞价的中标结果为依据,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仟佰拾万仟佰元(小写¥元)。2、支付期限与方式(1)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按如下要求将成交价款以转帐方式支付给甲方指定帐户,即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元(小写¥元)。除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元转为交易价款外,还应支付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元(小写¥元)。付款要求如下:1、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支付成交价款30%(含竞价保证金);2、2012年1月20日前,乙方须支付成交价款20%;2、2012年3月15日前,乙方须付清全部成交价款。逾期支付价款的,按照未履行部分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30天乙方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另行处置转让标的物。(2)成交价款转至以下帐户:开户名: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帐号:44350401040014470二、转让资产的有效性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资产没有设置抵押权。三、资产交接及双方责任1、乙方付清转让款后5日内,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转让资产的交接手续,移交的资产以评估报告所列清单(评估对象及范围)的内容及受让方竞价前对标的物的了解、实地察看为参考依据,以移交时现场实物现状为准,如办证过户面积与国土部门测量面积有差异,以国土部门测量面积为准,中标价不作调整,转让双方互不追究双方责任。甲方按现状移交标的物不保证移交的标的物无瑕疵,乙方不得以因无法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的瑕疵为由拒绝接收资产。2、乙方自行负责标的物的拆卸、运输、场地垃圾清理等后续工作,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3、资产交接完毕后甲、乙双方须共同向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受让资产已交接并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的通知》。4、甲方收到全部转让款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标的物的风险自标的物移交之日起转移给乙方,即自办理移交手续之日起,乙方承担标的物的保管、安全等管理责任。若乙方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风险视同转移,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5、甲方收到全部转让款后,将标的租赁合同及补充租赁合同移交给乙方执行,土地使用费交割在移交后次月由乙方收取。四、标的的交易过户手续的办理及交易税费负担方式甲方收到全部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上述手续办理过程中按中山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需缴纳各项税费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乙方逾期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循法律途径要求乙方办理手续,届时发生的诉讼费和甲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其他事项1、本次转让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为青溪路厂区内的116幢建筑,建筑面积88,223.26平方米,其中因不具备办证条件,无法出具房产证的建筑物面积合计15705.42平方米。2、根据房地产拆迁协议书,位于中山市石岐区青溪路90号的土地土地证上注明面积为50,995.90平方米,其中1,587.50平方米将被拆迁,兴建振兴路垃圾转运站,该1,587.50平方米被拆迁地块的拆迁补偿收益归甲方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有。3、甲方与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中公司”)曾于2010年1月26日签订《租赁合同》,由凯中公司向甲方承租中山市清溪路90号、116号及中山市起湾道142号的部分厂房、宿舍、仓库及附属设施,租赁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届满;2011年11月23日,甲方与凯中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中山市清溪路90号、116号的租赁期延长9个月,即延长至2013年3月31日,同时原《租赁合同》租金分割为两部分:中山市青溪路90号、116号物业从2012年1月至6月30日原合同为免租期,免租期继续缴交土地使用费。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