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及会计处理学习教案.ppt
上传人:王子****青蛙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PPT 页数:47 大小:7.7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营业税及会计处理学习教案.ppt

营业税及会计处理学习教案.ppt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37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会计学一、营业税的定义1、概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qǔdé)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2、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区别:两者的征税范围是互相排斥的。对于某一种货物或劳务,要么征增值税,要么征营业税,两个税是平行关系,一般不存在交叉。3.特点(tèdiǎn)二、营业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据法律、行政(xíngzhèng)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1、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特殊规定: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合资(hézī)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hézī)铁路公司;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2、扣缴义务人(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单位或个人举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3)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额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4)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zhuǎnràng)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1、“境内”的含义(1)提供或者(huòzhě)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huòzhě)个人在境内。(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huòzhě)个人在境内。(3)所转让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4)销售或者(huòzhě)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4)从境内载运旅客(lǚkè)或货物出境(5)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除出口货物险、出口信用险外的保险劳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2、应税行为的含义: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zhuǎnràng)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应税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各自的含义3、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四、营业税的税目1、税目--9个(1)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2)建筑业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ānzhuāng)、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3)金融保险业(4)邮电通信业(5)文化体育业本科目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6)娱乐业本科目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7)服务业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yèwù)。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8个子目)(8)转让无形资产(wúxínɡzīchǎn)是指转让无形资产(wúxínɡzīchǎn)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9)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五、税率:现行(xiànxíng)营业税,区分不同行业和经营业务,设计了3档税率。列表如下: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七、纳税期限、纳税地点(dìdiǎn)八、税收优惠第二节营业税计算(jìsuàn)但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qítā)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qítā)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qítā)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qítā)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qítā)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qítā)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qítā)情形。2、计税依据的特殊(tèshū)规定(1)价格明显偏低计税依据的核定方法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没有参照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yí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