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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经营许可证发放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鹤岗市林业局种子站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站长、分管副局长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三、许可条件和标准符合以下条件的应予许可:(一)具有与经营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苗木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苗木进出口的单位和个人,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二)具有相应的技术的人员3人以上,能够正确认识所经营苗木的品种;熟悉苗木分级、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三)具有与经营苗木的种类、数量相应的营业场所及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必要的设备。四、所需材料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林发[2002]24号第七条规定:苗木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经营场所照片及使用证明;林木种苗加工设备、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和照片及产权证明;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加工、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资金证明材料。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事项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承办人A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二)承办人B进行核查,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承办人B将申请材料、核查意见一并交给站长审核提出意见,站长再组织召开站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三)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许可,由站长签字后报分管副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分管副局长无法签字时,由局长指定其它领导签批。(四)承办人B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意见、申请材料立卷归档。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许可决定于3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单位完善时间及因有关部门原因调整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八、公开公示作出的许可决定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苗木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附件:苗木经营许可工作流程图申请材料审查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2日内开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补正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合格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拟制书面审查意见核查需整改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查意见整改意见拟制初审意见,报站长审核站务会研究不予许可报分管副局长签批制证、送达许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