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臣民从臣民公正EWLR观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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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臣民公正观到公民公正观的演变下⑴司法公正的主体公民时代没有君主,公民是社会和国家的主人。这是与臣民时代的最为重大的区别。在臣民时代,臣民完全出于被统治的地位,无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尽管臣民有司法公正的要求,但并不能在司法中体现自己的意志。是否保证司法公正,以及公正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君主的意志。在上一节提到,君主为维护统治需要保证一定程度的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臣民时代是君主意志的反映。司法机构及其司法官员在司法过程中服从君主的意志。在司法过程中秉公执法、减少冤滥的行为是效忠朝廷,遵从君主的意志。而贪赃枉法、司法不公的行为,则是因私利违背君主意志。由于朝代的更迭,君主的变换,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表现的程度不一。在很多时候君主违反法律的任意行为受到大臣的规劝。这也是君主意志的表现形式。统治的稳固是君主的最主要的意志。个别君主违反法律的行为,或是认识上的原因,或为一种任性。既然保证司法公正有利于统治的稳固,大臣要求君主遵守法律的规劝当然是君主的意志的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君主表现其意志而成为主体,而臣民不能表现其意志而成为客体。在公民时代,司法公正体现公民的意志。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必须服从公民的意志。在司法过程中,秉公执法的行为是对公民意志的遵从;贪赃枉法的行为以及其他司法不公的行为则是对公民意志的违背。为此公民是司法公正的主体。司法公正反映的是作为整体的公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一或某些公民的意志。作为公民,和臣民一样,有些人希望通过司法不公获取利益。司法不公有其社会基础。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各种利益。这些利益经常导致冲突,并互相制约,而形成司法公正的共同要求,而成为以公民组成的社会整体的意志。⑵司法公正的调整方式在臣民时代,既然司法公正的主体是君主,那么对司法公正的调整是由君主进行的。君主建立自己的司法体制。这一体制要有利于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调整。一方面保证司法的权利,另一方面保证对司法的监督。并规定有相关的司法责任。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调整有相对的不稳定性。不同的君主对司法公正的认识程度,对司法的监督能力和监督程度,所用大臣的效忠程度和能力以及贪廉的不同,都会对司法公正的程度带来影响。在公民时代,司法公正由公民调整。公民通过国家建立司法体制。这一体制要有利于公民对司法公正的调整。尤其是这种司法体制要方便于公民对司法机构及其人员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公民真正对司法公正进行调整,司法公正将有较大的稳定性。因为公民的整体意志是通过民主以多数的意见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较为稳定的。公民整体意志的稳定性决定了公民时代司法公正的稳定性。㈡从臣民公正观向公民公正观的过渡从臣民公正观向公民公正观演变,中间有一个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公民的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在过渡时期有一种介于臣民公正观和公民公正观的法律理念。1、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公民的司法公正思想产生于西欧臣民时代末期的民主启蒙时期。并在进入公民时代后由宪法加以规定。随着建立公民社会的国家的增多,公民的司法公正思想也随之传播,并得到各国宪法的肯定。但是,由宪法肯定的司法公正思想,并不能立即在现实中成为社会的司法公正观。启蒙思想家产生或传播司法公正思想,在某一国家中一般早于公民社会的建立。在公民社会建立之后,尽管在宪法中肯定了司法公正,民众的身份也由臣民转变为公民,但是,其公正观转变过渡时期的长短,因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而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这一过渡期要相对漫长。公正观的转变还可能因为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停顿。在中国,二十世纪初叶即已在理论上结束帝制,进入公民社会。但限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一直未能完成从臣民公正观向公民公正观的过渡。而且曾一度(时间不短)出现法律秩序的中断。在开始重建法律秩序时,是以中国古代臣民时代的法律观,包括公正观进行启蒙的。随着法制建设的深入,开始引进一些西方的法学思想。但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引进,并不自然反映为公民的司法公正观。在主要法律的立法工作,特别是大量的经济立法基本完成之后,在大部分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领域已经有法可依。社会民众开始追求司法公正,这是民众法律意识普遍觉醒的最重要表现。法律意识的觉醒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我国,首先是普及法律常识,引导民众运用法律。越来越多的民众逐渐用已获得的法律知识,或通过接受法律帮助,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在法律意识充分觉醒之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有其存在的社会条件。由于各种原因,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大量存在。于是理论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口号,进行讨论和宣传。民众在运用法律的实践中看到执法不严的现象,或遇到司法不公的对待,对依法治国生产了强烈的认同感。依法治国开始从一种理念转变成为社会的要求。最初的要求是被动的祈求式的。政府一方面感受到执法不严的危害,另一方面也感受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