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实施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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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勘察外业和室内试验行为,杜绝虚假勘察、虚假试验等违法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8〕23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活动,必须实行勘察监理制度。第三条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监理(以下简称:勘察监理),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工程勘察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勘察外业及室内试验作业单位的资质、作业人员从业资格、勘探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室内试验工作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勘察监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和勘察质量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第五条建设单位是勘察监理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负责人是勘察监理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勘察监理单位对工程勘察全过程进行监理,并为工程勘察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期和费用。建设单位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出台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向勘察监理单位支付相应的费用。第七条工程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大纲》进行勘察工作,并对勘察质量负责。勘察监理的实施,不改变和替代工程勘察单位和从业人员所负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与勘察单位、工程勘察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勘察与监理内容、要求和责任。在工程勘察工作实施之前,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岩土工程勘察大纲;工程勘察监理单位将工程勘察监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工程勘察监理人员应取得勘察监理人员岗位证书。具备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技术负责人、地质编录)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勘察监理业务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勘察监理人员岗位证书。第十条勘察监理应采用旁站方式与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监理人员在勘察现场应依据《岩土工程勘察大纲》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理:(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勘察单位的资质和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二)外业作业流程;(三)外业作业原始数据采集:1、勘探定点、控制性坐标及控制点来源;2、钻探工作量及钻探单孔孔深;3、单孔回次进尺、岩芯长度及采取率;4、单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样(含地表水)数量;5、单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6、单孔采取岩石试料数量;7、单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四)室内试验的原始记录:1、土样的真实性;2、试验的起止时间;3、试验的仪器及编号。第十一条监理人员有权督促勘察单位及从业人员,对影响工程勘察质量和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整改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由工程勘察单位的地质编录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离开外业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对原始记录签字确认并负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勘察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勘察监理结果以《建设工程勘察监理报告》的形式提交建设单位,并将电子文档上传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勘察监理报告》由《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见证书》、《外业实物工作验收表》和《室内试验实物工作量见证单》等组成。《建设工程勘察监理报告》由监理人员签字后,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监理报告》、《岩土工程勘察大纲》、《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是工程勘察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提供《建设工程勘察监理报告》、《岩土工程勘察大纲》、《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勘察文件审查,设计单位不得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并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履行勘察监理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勘察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向建设单位进行赔付,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勘察监理报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建设工程勘察监理见证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勘察阶段:勘察地址:勘察时间:勘察单位资料:勘察单位: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岗位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