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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审批](5项)1、进出口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棉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一)。(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有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2、对生猪屠宰技术人员资格的许可依据:《成都市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经市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应经区(市)县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取得《生猪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3、酒类批发许可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条“酒类生产、批发实行许可证制度。酒类产销许可证由各级计经委(经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生产企业由计经委(经委)核准颁发;批发企业由酒类管理部门核准颁发。许可证管理按《四川省酒类产销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办理。”4、国家名白酒零售的许可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国家名白酒的零售业务由各地酒类管理部门指定企业经营。未经批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国家名白酒零售业务。”5、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审批依据:《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开办市场应按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相应的场地、资金、设施;(2)具备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卫生条件;(3)有相应的服务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4)市场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