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沈阳高压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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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律师事务所WANG,WU,YANG&MALAWOFFICE中国·辽宁·沈阳·和平区市府大路200号新世纪商务大厦23F邮编:110002电话:(024)82705555传真:(024)22781101网址:www.tf-lawer.com.cn致: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下称“长城资产”)诉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沈阳高开”)欠款纠纷案之法律意见书敬启者: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受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司”)的委托,就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下称“长城资产”)诉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沈阳高开”)欠款纠纷一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我们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1、我们已得到贵司的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将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一、案件进展长城资产诉沈阳高开、贵司等欠款纠纷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1)民二终字第44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辽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律师认为,长城资产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以及新的事实与理由,长城资产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参考。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马云鹤仇辉20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