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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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珠海市商业银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行商业汇票代理贴现行为,增强商业汇票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营运效率,推动全行商业汇票业务稳定、健康发展,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以及我行已经颁布的商业汇票业务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第三条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贴现申请人通过与其代理人、贴现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委托其代理人在贴现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贴现银行审核无误后,直接将贴现款项划付给贴现申请人的贴现业务。第四条代理贴现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受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实质上的贴现申请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代理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在指定的贴现银行代理委托人办理贴现业务。我行代理贴现业务代理人限定为:委托人的直接前手或委托人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采取资金、票据集中管理模式,因此,通过集团总公司集中系统内所有票据统一向银行申请贴现)。除此之外的代理人申请的此类业务我行暂不予办理。第五条我行办理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范围限定在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及符合我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要求的商业承兑汇票,同时要求出票人与贴现申请人为异地,对于出票人与申请人为同城的代理贴现需要上报总行审批。第六条商业汇票代理贴现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各分支机构应积极、稳健、适度地开展票据代理贴现授信业务。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部门和分支机构要健全汇票代理贴现的申请、记录、审查、审批、检查制度,依法合规进行业务操作。第八条商业汇票的代理贴现的会计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九条贴现银行需对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资格、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真实委托代理关系严格审查。第十条委托人、代理人及贴现银行需签订《三方合作协议》(见附件1),确定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代理人、委托人向我行申请贴现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贴现申请书、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已年审的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如需);(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四)三方合作协议;(五)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经我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或经我行认可的商业承兑汇票;(六)贴现合同;(七)贴现凭证;(八)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购货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九)我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其中委托人需提供1—4和8项资料;代理人需提供1、2和5-9项资料,同一委托人再次办理代理贴现时,仅须代理人提供上述资料。第十二条各行要高度重视规范操作,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在办理代理贴现业务前要认真了解企业的真实意图,确保办理贴现的票据有真实贸易背景和债权债务关系。第三章商业汇票代理贴现的申请、审批、放款流程第十三条贴现行接到商业汇票的代理贴现申请后,会计部门应对票面的基本要素和票据背书是否连续进行审查,并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承兑银行发出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做好查询记录并保管好相关资料,未经查询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第十四条贴现行业务部门要重点调查贴现申请人以下方面:(一)委托人、代理人是否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二)委托人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符合贴现的条件;(三)能够提供委托人与前手之间的购货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发票记载的货物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一致;(四)审查企业的贷款卡状态。第十五条贴现行业务部门经过调查后,填写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经会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第十六条最终审批人根据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审核意见,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第十七条贴现行业务部门接到最终审批人的意见后,通知贴现申请人。若同意贴现,由贴现申请人根据有关要求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第十八条会计部门接到汇票原件及贴现凭证,除按“受理汇票”的要求审核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贴现金额与汇票金额是否一致,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及各种印章是否齐备。经审核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