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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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基础测绘成果使用许可协议编号:温测成许[200]号提供方:温州市规划局使用方:本使用许可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温州市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基础测绘成果的合法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基础测绘成果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一、使用方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及应支付款项见下表:许可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成果名称比例尺(等级)密级数据载体数据格式图幅(点)编号或范围成果数量幅(点)数:大小:KB坐标系统使用目的许可使用用途收费依据温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温州市财政局温计费[2003]162号文件计费总计(大写)万仟百拾元角分特别许可二、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方必须根据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按许可的使用用途使用基础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基础测绘成果。(三)使用方委托第三方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加工处理或利用其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应当与被委托方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必须要求第三方不得保留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承担督促、监督销毁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责任。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必须经提供方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省测绘局审核批准方可委托。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四)使用方不得利用被许可的基础测绘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五)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由温州市测绘局提供”。(六)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三、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使用方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成果后续更新的费用,使用更新成果的需重新付费。四、违约条款:(一)使用方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基础测绘成果的任何复制品或者使用基于该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的任何成果,应按双方协议付款总额向提供方偿付违约金,同时承担因侵犯著作权而造成的其他一切法律后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提供方(盖章):温州市规划局(测绘局)使用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地址:温州市黎明西路138号地址:日期:日期:电话:电话:协议签订地点:温州市测绘局